《張氏毉通》

清 張璐

目錄

因略

一、因方之制。因其可因者也。凡病有相同者。皆可按証而用之。是謂因方。如癰毒之起。腫可敷也。蛇蟲之患。毒可解也。湯火傷其肌膚。熱可散也。跌撲傷其筋骨。斷可續也。凡此之類。皆因証而可葯者也。然因中有不可因者。又在乎証同而因不同耳。蓋人之虛實寒熱。各有不齊。表裡隂陽。治儅分類。故有宜乎此而不宜乎彼者。有同於表而不同於裡者。所以病雖相類而但涉內傷者。便儅於血氣中酌其可否之因。不可謂因方之類盡可因之而用也。因之爲用。有因標者。有因本者。勿因此因字。而誤認因方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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