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濟縂錄》

宋 政府組織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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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度統論

論曰凡用針儅先明骨節,骨節既定,然後分別經絡所在,度以身寸,以明孔穴,爲施刺灸,觀病所在,或淺或深,若在皮毛,若在血脈,是動者治其氣,所生病者治其血。在浮絡者取其浮絡之血,在筋者以燔針劫刺之,有餘則瀉,不足則補,不盛不虛,以經取之,治之大躰也,然人身骨節之數,三百六十有五,以應一期之日,骨節所在,大小長短,廣狹濃薄,或隱或顯,有勢無勢,有躰無躰,有液無液,皆有定躰,實刺法之先務也,內經具載,但有骨空去処,其骨度之說,徒有其名,未載其法。至於三百六十之數,因亦泯然,使用針之人,妄意穴,不知骨節本原,徒爲針灸,未得其法,枉傷肌肉,良可惜也。今摭自古毉經,有骨度之數,析骨之論,凡三百六十五骨之法,以此論骨胳,其庶矣。故著於篇,以冠針法之首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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