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科理例》

明 汪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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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須針決七十五

凡瘡不起者托而起之。不成膿者補而成之。使不內攻。膿成宜及時針之。若畏痛而不肯。又有恐傷良肉而不肯針。殊不知瘡雖發於肉薄之処。若膿成。其腫亦高寸餘。瘡皮又濃分許。用針深不過二分。若發於背。腫高必有三四寸。針入止於寸許。況患処肉已壞矣。何痛之有。何傷之慮。怯弱之人。及患附骨疽。待膿自通。必致大潰不能收歛。血氣瀝盡而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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