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求真》

清 黃宮綉

目錄

毒物

凡葯沖淡和平。不寒不熱。則非毒矣!即或秉陽之氣爲熱。秉隂之氣爲寒。而性不甚過烈。亦非毒矣!至於隂寒之極。燥烈之甚。有失沖淡和平之氣者。則皆爲毒。然毒有可法制以療人病。則葯雖毒。而不得以毒稱。若至氣味燥迫。竝或純隂無陽。強爲制伏。不敢重投者。則其爲毒最大。而不可以妄用矣!如砒霜砂巴豆鳳仙子草烏射罔鉤吻。是熱毒之殺人者也。水銀鉛粉木鱉。是寒毒之殺人者也。蓖麻商陸野狼牙。是不寒不熱。性非沖和。寓有辛毒之氣。而亦能以殺人者也。然綉竊謂毉之治病。凡屬毒物。固勿妄投。即其性非毒烈。而讅症不真。辨脈不實。則其爲毒最大。而不可以救矣!況毒人之葯。人所共知。人尚知禁。若屬非毒。眡爲有益。每不及防。故餘竊見人病。常有朝服無毒之葯。而夕見其即斃者。職是故也。因附記以爲妄用葯劑一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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