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高曰:頭之大骨圍二尺六寸,胸圍四尺五寸,腰圍四尺二寸。發所覆者,顱至項尺二寸;發以下至頤長一尺,君子參折。結喉以下至缺盆中長四寸,缺盆以下至𩩲骭長九寸,過則肺大,不滿則肺小。
𩩲骭以下至天樞長八寸,過則胃大,不滿則胃小。天樞以下至橫骨長六寸半,過則迴腸廣長,不滿則狹短。橫骨長六寸半,橫骨上廉以下至內輔之上廉長一尺八寸,內輔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長三寸半。內輔下廉,下至內踝,長一尺三寸,內踝以下至地長三寸,膝膕以下至跗屬,長一尺六寸,跗屬以下至地長三寸。故骨圍大則太過,小則不及。
角以下至柱骨長一尺,行腋中不見者長四寸,腋以下至季脅長一尺二寸,季脅以下至髀樞,長六寸,髀樞以下至膝中長一尺九寸,膝以下至外踝,長一尺六寸,外踝以下至京骨,長三寸,京骨以下至地,長一寸。
耳後當完骨者,廣九寸,耳前當耳門者,廣一尺三寸,兩顴之間相去七寸,兩乳之間,廣九寸半,兩髀之間,廣六寸半。足長一尺二寸,廣四寸半。肩至肘長一尺七寸,肘至腕,長一尺二寸半,腕至中指本節,長四寸,本節至其末,長四寸半。項發以下至膂骨,長二寸半,膂骨以下至尾骶,二十一節,長三尺,上節長一寸四分分之一,奇分在下,故上七節至於膂骨九寸八分分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