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刺之要,官針最妙。九針之宜,各有所爲,長短大小,各有所施也,不得其用,病弗能移。疾淺針深,內傷良肉,皮膚爲癰;病深針淺,病氣不瀉,反爲大膿。病小針大,氣瀉太甚,疾必爲害;病大針小,氣不泄瀉,亦復爲敗。夫針之宜,大者大瀉,小者不移。已言其過,請言其所施。
病爲大膿者,取以鈹針。
病在中者,取以長針。
凡刺有九,日應九變:
凡刺有十二節,以應十二經:
一曰偶刺,偶刺者,以手直心若背,直痛所,一刺前,一刺後,以治心痹,刺此者傍針之也。
二曰報刺,報刺者,刺痛無常處也,上下行者,直內無拔針,以左手隨病所按之乃出針,復刺之也。
四曰齊刺,齊刺者,直入一,傍入二,以治寒氣小深者。或曰三刺,三刺者,治痹氣小深者也。
五曰揚刺,揚刺者,正內一,傍內四,而浮之,以治寒氣之博大者也。
七曰輸刺,輸刺者,直入直出,稀髮針而深之,以治氣盛而熱者也。
八曰短刺,短刺者,刺骨痹,稍搖而深之,致針骨所,以上下摩骨也。
十曰陰刺,陰刺者,左右率刺之,以治寒厥,中寒厥,取足踝後少陰也。
十二曰贊刺,贊刺者,直入直出,數髮針而淺之出血,是謂治癰腫也。
脈之所居深不見者,刺之微內針而久留之,以致其空脈氣也。脈淺者勿刺,按絕其脈乃刺之,無令精出,獨出其邪氣耳。所謂三刺則谷氣出者,先淺刺絕皮,以出陽邪;再刺則陰邪出者,少益深,絕皮致肌肉,未入分肉間也;已入分肉之間,則谷氣出。故《刺法》曰:始刺淺之,以逐邪氣,而來血氣;後刺深之,以致陰氣之邪;最後刺極深之,以下谷氣。此之謂也。
故用針者,不知年之所加,氣之盛衰,虛實之所起,不可以爲工也。
凡刺有五,以應五臟:
一曰半刺,半刺者,淺內而疾髮針,無針傷肉,如拔毛狀,以取皮氣,此肺之應也。
二曰豹文刺,豹文刺者,左右前後針之,中脈爲故,以取經絡之血者,此心之應也。
三曰關刺,關刺者,直刺左右盡筋上,以取筋痹,慎無出血,此肝之應也,或曰淵刺,一曰豈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