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毉燈續焰》

清 潘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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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病脈証第四十九

病熱有火,洪數可毉。沉微無火,無根者危。病熱而有火証,是火病也。火則脈應洪數。脈証相宜,故可毉治。若得沉微之隂脈,是無火矣。無火而仍病熱,則知爲無根之陽。虛見熱象也,故主危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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