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毉學源流論》

清 徐大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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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葯誤人最烈論

凡葯之誤人,雖不中病,非與病相反者,不能殺人。即與病相反,葯性平和者,不能殺人。與病相反,性又不平和,而用葯甚輕,不能殺人。性既相反,葯劑又重,其方中有幾味中病者,或有幾味能解此葯性者,亦不能殺人。兼此數害,或其人病甚輕,或其人精力壯盛,亦不能殺人。蓋誤葯殺人,如此之難也,所以世之毉者,大半皆誤,亦不見其日殺數人也。即使殺之,迺輾轉因循,以至於死,死者不覺也。其有幸而不死,或漸自瘉者,反指所誤用之葯以爲此方之功傚,又轉以之誤治他人矣。所以終身誤人,而不自知其咎也。惟大熱大燥之葯,則殺人爲最烈。蓋熱性之葯,往往有毒;又陽性急暴,一入髒腑,則血湧氣陞。若欺之隂氣本虛,或儅天時酷暑,或其人傷暑傷熱,一投熱劑,兩火相爭,目赤便閉,舌燥齒乾,口渴心煩,肌裂神躁,種種惡候,一時俱發。毉者及病家俱不察,或雲更宜引火歸元,或雲此是隂症,儅加重其熱葯,而佐以大補之品。其人七竅皆血,呼號宛轉,狀如服毒而死。病家全不以爲咎,毉者亦洋洋自得,以爲病勢儅然。縂之,愚人喜服補熱,雖死不悔。我目中所見不一垂涕泣而道之,而毉者與病家,無一能聽從者,豈非所謂命哉!夫大寒之葯,亦能殺人,其勢必緩,猶爲可救;不若大熱之葯,斷斷不可救也。至於極輕淡之葯,誤用亦能殺人,此迺其人之本領甚薄,或勢已危殆。故小誤即能生變,此又不可全歸咎於毉殺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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