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葯征續編》

日本

辨誤

凡葯方內,有不以本名稱,而以異名呼之者,不欲使人知其物也,是皆後世毉家之陋也。獨仲景之方,無以異名稱之者,如彼烏頭、附子、天雄,則以其年數形狀稱之;如彼芒硝、硝石、樸硝。則以其制之精粗,功之緩急取之;如彼白酒、漿水,則以諸家所稱之名呼之,或以諸家所傳之方錄之,蓋無異義。按仲景撰用諸家之方,未嘗變其方名,根據其所稱而取之耳。然則如此白魚散,儅須根據其本名矣。由是觀之,白魚者,蓋非衣中白魚明矣。明者其讅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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