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痧脹玉衡》

清 郭士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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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痧須放盡

嘗見人犯痧症,延一放痧者放之,以爲放痧之法,止於此矣。不知放痧之人,固有善於彼者,不善於此,亦有善於此者,不善於彼。使病家延一放痧之人,略知一二,未識其全,則血肉之痧,有放而未盡者矣。苟毉者不識痧筋,見其痧之已放,而孟浪用葯,葯不能治及於血肉之分;或痧症複發,痧毒肆攻,而輕者變重。病家不明其故,歸咎於毉,毉者之名,由玆而損,豈反不爲放痧之人所誤乎。故毉家識痧,必須令其放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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