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兒衛生縂微論方》

宋 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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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刺誤傷論

小兒有因動作。誤被針刺骨刺竹木簽刺傷而入肉。或已折在內不出者。敘方於後。象石以白梅肉爛杵。和象牙末敷上,若針傷。即以象牙屑水調敷之。或以磁石末敷之。仍更以瞿麥爲末。水服方寸匕。或煮汁飲之。日三。

又方

以松脂如乳香者末敷之。帛裹三五日。不覺而出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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