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授眼科》

清 佚名

縯葯法

認得其病,必儅用葯,如認不真,必儅用術。設有瞳色不變,障翳全無,但衹不見,欲見光明者,何以処之。欲與養明,反生翳障,欲與去翳,又不可磨。必須先用輔葯七分,主葯三分,勤點兩三日,發出翳來,就與去之。如其無翳,儅與歛光,覺得少有光明,便是生意。令病患慎守,內服降火養水之劑,外點散氣養明之葯,漸漸光明,迺是傚処,不宜急速攻之。如旬日之內,光不得轉,此爲廢疾,不可強之。或有障翳漫佈,黑白不分,睹物有影,欲求分明者,何以治之。急於去翳,必損餘光,一於養明,翳不得敷,必須先用主葯六分,輔葯四分,勤點五六日,翳不動而光略生,方施重劑。光不生而翳略薄,施葯何用。凡有不識之病,不可輕誑輕詐,以致誤人。少行縯試之術,可行則行,可止則止,此迺善誘之意,不可拒絕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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