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英文參考
granules[中醫藥學名詞審定委員會.中醫藥學名詞(2004)]granular formulation[21世紀雙語科技詞典]
granules[朗道漢英字典]
Drug granules[湘雅醫學專業詞典]
granule[湘雅醫學專業詞典]
4 西藥·顆粒劑
顆粒劑係指藥物與適宜的輔料製成具有一定粒度的乾燥顆粒狀製劑[3]。顆粒劑可分爲可溶顆粒(通稱爲顆粒)、混懸顆粒、泡騰顆粒、腸溶顆粒、緩釋顆粒和控釋顆粒等。供口服用。
4.1 顆粒劑的分類
顆粒劑可分爲可溶顆粒(通稱爲顆粒)、混懸顆粒、泡騰顆粒、腸溶顆粒、緩釋顆粒和控釋顆粒等。
混懸顆粒 係指難溶性固體藥物與適宜輔料製成一定粒度的乾燥顆粒劑。臨用前加水或其他適宜的液體振搖即可分散成混懸液供口服。除另有規定外,混懸顆粒應進行溶出度檢查。
泡騰顆粒 係指含有碳酸氫鈉和有機酸,遇水可放出大量氣體而呈泡騰狀的顆粒劑。泡騰顆粒中的藥物應是易溶性的,加水產生氣泡後應能溶解。有機酸一般用枸櫞酸、酒石酸等。泡騰顆粒應溶解或分散於水中後服用。
腸溶顆粒 係指採用腸溶材料包裹顆粒或其他適宜方法製成的顆粒劑。腸溶顆粒耐胃酸而在腸液中釋放活性成分,可防止藥物在胃內分解失效,避免對胃的刺激或控制藥物在腸道內定位釋放。腸溶顆粒應進行釋放度檢查。
緩釋顆粒 係指在規定的釋放介質中緩慢地非恆速釋放藥物的顆粒劑。緩釋顆粒應符合緩釋製劑的有關要求並應進行釋放度檢查。
控釋顆粒 係指在規定的釋放介質中緩慢地恆速釋放藥物的顆粒劑。控釋顆粒應符合控釋製劑的有關要求並應進行釋放度檢查。
4.2 顆粒劑的質量要求
4.2.1 生產與貯藏
一、藥物與輔料應均勻混合;凡屬揮發性藥物或遇熱不穩定的藥物在製備過程應注意控制適宜的溫度條件,凡遇光不穩定的藥物應遮光操作。
二、顆粒劑應乾燥,顆粒均勻,色澤一致,無吸潮、結塊、潮解等現象。
三、根據需要可加入適宜的矯味劑、芳香劑、着色劑、分散劑和防腐劑等添加劑。
四、顆粒劑的溶出度、釋放度、含量均勻度、微生物限度等應符合要求。必要時,包衣顆粒劑應檢查殘留溶劑。
六、單劑量包裝的顆粒劑在標籤上要標明每個袋(瓶)中活性成分的名稱及含量。多劑量包裝的顆粒劑除應有確切的分劑量方法外,在標籤上要標明顆粒中活性成分的名稱和重量。
4.2.2 顆粒劑質量檢查
4.2.2.1 粒度
【粒度】除另有規定外,照粒度和粒度分佈測定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Ⅸ E第二法雙篩分法)檢查,不能通過一號篩與能通過五號篩的總和不得超過供試量的15%。
4.2.2.2 乾燥失重
【乾燥失重】 除另有規定外,照乾燥失重測定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Ⅷ L)測定,於105℃乾燥至恆重,含糖顆粒應在80℃減壓乾燥,減失重量不得過2.0%。
4.2.2.3 溶化性
【溶化性】除另有規定外,可溶顆粒和泡騰顆粒照下述方法檢查,溶化性應符合規定。
可溶顆粒檢查法 取供試品10g,加熱水200ml,攪拌5分鐘,可溶顆粒應全部溶化或輕微渾濁,但不得有異物。
泡騰顆粒檢查法 取單劑量包裝的泡騰顆粒3袋,分別置盛有200ml水的燒杯中,水溫爲15~25℃,應迅速產生氣體而成泡騰狀,5分鐘內顆粒均應完全分散或溶解在水中。
混懸顆粒或已規定檢查溶出度或釋放度的顆粒劑,可不進行溶化性檢查。
4.2.2.4 裝量差異
檢查法 取供試品10袋(瓶),除去包裝,分別精密稱定每袋(瓶)內容物的重量,求出每袋(瓶)內容物的裝量與平均裝量。每袋(瓶)裝量與平均裝量相比較[凡無含量測定的顆粒劑,每袋(瓶)裝量應與標示裝量比較],超出裝量差異限度的顆粒劑不得多於2袋(瓶),並不得有1袋(瓶)超出裝量差異限度1倍。
平均裝量或標示裝量 | 裝量差異限度 |
1.0g及1.0g以下 | ±10% |
1.0g以上至1.5g | ±8% |
1.5g以上至6.0g | ±7% |
6.0g以上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