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科補要》

清 錢潢

頭部

項發以下至脊骨長二寸半(自後發際以至大椎項骨三節処也)。按∶頭部折法,以前發際至後發際,折爲一尺二寸。如發際不明,則取眉心直上,後至大杼骨,折作一尺八寸,此爲直寸。橫寸法以眼內角至外角,此爲一寸。頭部橫直寸法,竝根據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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