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zhù tīng qì chǎn pǐn zhù cè jì shù shěn chá zhǐ dǎo yuán zé
《助聽器產品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12年5月10日食藥監辦械函[2012]210號印發。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和規範助聽器類產品的技術審評工作,幫助審評人員理解和掌握該類產品原理/機理、結構、性能、預期用途等內容,把握技術審評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對產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統評價。
本指導原則所確定的核心內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認識水平和現有產品技術基礎上形成的,因此,審評人員應注意其適宜性,密切關注適用標準及相關技術的最新進展,考慮產品的更新和變化。
本指導原則不作爲法規強制執行,不包括行政審批要求。但是,審評人員需密切關注相關法規的變化,以確認申報產品是否符合法規要求。
3 二、技術審查要點
3.1 (一)產品名稱的要求
助聽器的命名應採用《醫療器械分類目錄》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的通用名稱;也可按“佩戴方式+信號處理方式”的方法命名,例如:耳背式數字助聽器。
3.2 (二)產品的結構和組成
助聽器基本結構包括輸入換能器、信號調理單元、輸出換能器、電源。零配件可由耳模(耳塞)、導線等組成。
1.按傳導方式,助聽器可分爲氣導式助聽器、骨導式助聽器,目前大部分助聽器都是氣導式助聽器。
氣導式助聽器:通過氣導方式放大後的聲音通過耳道氣體傳導到內耳。
骨導式助聽器:將放大後的聲音通過乳突或頭骨機械振動的方式傳導到內耳。
2.按信號處理方式,助聽器可分爲模擬助聽器、數字助聽器,數字助聽器可有多個通道、多個頻段。
模擬助聽器:將信號通過傳聲器轉換成連續變化的電信號(模擬信號),經濾波、放大後傳送到耳機輸出。
數字助聽器:其信號處理部分採用數字方式,即將接受的聲音信號(模擬信號)轉換成數字信號,再進行一系列處理、方法後,再轉換成模擬聲信號輸出。
3.按佩戴方式,可分爲盒式(體佩式)助聽器、耳背式助聽器、耳內式助聽器、耳道式助聽器,以上幾種助聽器臨牀使用較爲廣泛。此外,還有眼鏡式助聽器等。
眼鏡式助聽器:安裝在眼鏡架腿上,類似耳背式佩戴方式的助聽器。
圖示舉例如下:
圖 1-1 盒式助聽器
圖 1-2盒式助聽器
圖2-1 耳背式助聽器
圖2-2 耳背式助聽器
圖3 耳內式助聽器
圖4 耳道式助聽器
圖5 眼鏡式助聽器
3.3 (三)產品工作原理
助聽器實質是一放大器,其功能是增加聲能強度並儘可能不失真地傳入耳內。因聲音的聲能不能直接放大,故有必要將其轉換爲電信號,放大後再轉換爲聲能。
助聽器基本結構包括輸入換能器、信號調理單元、輸出換能器、電源。
輸入換能器由傳聲器(麥克風或話筒)、磁感線圈等部分組成,其作用是將輸入的聲能轉爲電能傳至信號調理單元。信號調理單元可簡可繁。簡單的使用模擬放大電路,僅將電信號按固定比例放大;複雜的則需將輸入信號進行A/D轉換後,利用數字信號處理器進行一系列處理、放大。信號調理單元將電信號進行處理放大後傳至輸出換能器。輸出換能器一般爲耳機,其作用是把放大的信號由電能再轉爲聲能輸出。電源則是供給助聽器工作能量不可缺少的部分。
3.4 (四)產品作用機理
因該產品爲非直接治療類醫療器械,故本指導原則不包含產品作用機理的內容。
3.5 (五)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
GB/T 191-2008 | 《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
GB/T 6661-86 | 《插入式耳機的乳頭狀接頭》 |
GB 9706.1-2007 | 《醫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
GB/T 9969-2008 | |
SJ/T 10759-1996 | |
SJ/T 10862-96 | |
GB/T 14199-2010 | 《電聲學 助聽器通用規範》 |
GB/T 16886.1-2011 | |
GB/T 16886.5-2003 | |
GB/T 16886.10-2005 | |
GB/T 25102.100-2010 | |
GB/T 25102.1-2010 | |
GB/T 25102.2-2010 | |
GB/T 25102.4-2010 | |
GB/T 25102.13-2010 | 《電聲學 助聽器 第13部分:電磁兼容(EMC) |
YY/T 0316-2008 | |
YY/T 0466.1-2009 |
上述標準包括了註冊產品標準中經常涉及到的部件標準和方法標準。有的企業還會根據產品的特點引用一些行業外的標準和一些較爲特殊的標準。
產品適用及引用標準的審查可以分兩步來進行。首先對引用標準的齊全性和適宜性進行審查,也就是在編寫註冊產品標準時與產品相關的國家、行業標準是否進行了引用,以及引用是否準確。可以通過對註冊產品標準中“規範性引用文件”是否引用了相關標準,以及所引用的標準是否適宜來進行審查。此時,應注意標準編號、標準名稱是否完整規範,年代號是否有效。
其次對引用標準的採納情況進行審查。即,所引用的標準中的條款要求,是否在註冊產品標準中進行了實質性的條款引用。這種引用通常採用兩種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內容複雜的可以直接引用標準及條文號。
注意“規範性應用文件”和編制說明的區別,通常不宜直接引用或全面引用的標準不納入規範性引用文件,而僅僅以參考文件在編制說明中出現。
如有新版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佈實施,產品性能指標等要求應執行最新版本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3.6 (六) 產品的預期用途
一般臨牀上把聽力損失分爲傳導性、感音神經性和混合性三類。助聽器主要用於傳導性或混合性聽力損失患者的聽力補償,其使用應經過專業驗配。
3.7 (七) 產品的主要風險
助聽器的風險管理報告應符合YY/T 0316-2008《醫療器械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的有關要求,審查要點包括:
1.與產品有關的安全性特徵判定可參考YY/T 0316-2008的附錄C;
2.危害、可預見的事件序列和危害處境判斷可參考YY/T 0316-2008附錄E、I;
3.風險控制的方案與實施、綜合剩餘風險的可接受性評價及生產和生產後監視相關方法可參考YY/T 0316-2008附錄F、G、J;
4.風險可接收準則,降低風險的措施及採取措施後風險的可接收程度,是否有新的風險產生。
以下依據YY/T 0316-2008的附錄E(表E.1)列舉了助聽器產品的危害因素,提示審查人員從以下方面考慮。
表2 危害清單
危害類型 | 形成因素 | |
電磁能 | ||
熱能 | ||
機械能 | ||
墜落導致機械部件鬆動導致、元器件損壞,造成輸出異常 | ||
生物學和 化學危害 | ||
長時間不使用的電池未經取出,導致電池漏液引發的危害等 | ||
操作危害 | 不正確的 輸出 | 驗配前未經專業檢查及測試,導致選配不當 |
使用錯誤 | ||
不適當的標記 | 標記缺少或不正確,標記的位置不正確,不能被正確的識別,不能永久貼牢和清楚易認等 | |
不完整的說明書 | ||
不適當的操作說明 | ||
警告 | 未對一次性使用附件可能再次使用的危害作出適當的警告 |
3.8 (八)產品的主要技術指標
產品標準的審查是產品主要技術性能指標審查中最重要的環節之一。
助聽器產品主要技術性能指標可以分解爲技術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兩部分。其中有些技術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又是相關聯的。
標準中規定的要求部分是否齊全,可以通過對是否具有以下主要內容來進行審評:
1.外觀和結構要求
應符合GB/T 14199-2010中4.1的規定。
2.電聲性能技術參數要求
應按GB/T 14199-2010的要求予以標稱並檢測。其中,
最大OSPL90:應予以標稱,實測值允許偏差優於±3dB;
高頻平均OSPL90:應予以標稱,實測值允許偏差優於±4dB;
滿檔聲增益:應予以標稱,實測值允許偏差優於±5dB;
等效輸入噪聲級:應予以標稱,實測值最大不超過32dB,且不大於標稱值+3dB;
總諧波失真:應予以標稱,實測值最大不超過10%,且不大於標稱值+3%;
頻率響應範圍:應予以標稱;
額定電源電流消耗:應予以標稱,實測值不大於標稱值120%;
感應拾音線圈靈敏度(如適用):應予以標稱,實測值允許偏差優於±6dB。
電池或供電:建議在標準中明確標識電池類型、電壓,並由檢測中心確認。
3.電氣安全要求:應符合GB 9706.1-2007的要求,本文的附錄給出了電氣安全部分的附錄A編寫的示例。
4.環境試驗要求:低溫負荷、貯存試驗,高溫負荷、貯存試驗,恆定溼熱負荷、貯存試驗,振動(正弦)試驗,自由跌落試驗應符合GB/T 14199-2010的要求。
5.電磁兼容:應符合GB/T 25102.13-2010的要求。
6.與患者接觸部件,如耳模(耳塞)的生物相容性,至少應進行細胞毒性、皮膚刺激、遲髮型超敏反應的生物學評價。
7.如產品具有其它功能或特點,如自動增益控制等,也應在註冊產品標準中明確。
3.9 (九)產品的檢測要求
出廠檢驗應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最大OSPL90、高頻平均OSPL90、滿檔聲增益、等效輸入噪聲級、總諧波失真、頻率響應範圍,外觀、單件包裝的要求。
3.10 (十)產品的臨牀要求
按照《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附件12的規定,企業可進行臨牀試驗或與已上市產品進行實質性等同對比。對提交的臨牀資料的審查應注意以下要求:
1.申報產品屬境內有已批准同類產品上市的,根據《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的規定,可提交同類產品對比說明和臨牀試驗資料:
(1)提供與上市同類產品進行實質性等同對比的綜述和數據。進行對比並提供數據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預期用途、產品結構、工作原理、主要技術指標等。
對比的主要技術指標至少應包括:最大OSPL90、滿檔聲增益、等效輸入噪聲級、總諧波失真。
(2)提供同類產品臨牀試驗的資料。同類產品臨牀試驗資料包括:該同類產品原始的臨牀試驗方案和臨牀試驗報告(如果是外文資料,需要譯文和原文同時提交);或者省級以上核心醫學刊物公開發表的能夠充分說明產品預期臨牀使用效果的學術論文、專著以及文獻綜述。
2.境內未有同類產品批准上市的,需進行臨牀試驗:
(1)臨牀試驗方案應合理、科學,能夠驗證產品的預期用途。方案中的臨牀病例數的確定理由應充分、科學;選擇對象範圍應明確,涵蓋產品的預期用途;臨牀評價標準應清晰明確,且得到臨牀公認。
(2)臨牀試驗報告應符合方案的要求。臨牀試驗結果應明確,計量或計數結果可靠,並進行統計學分析;試驗效果分析應明確統計結果的臨牀意義;臨牀試驗結論應明確該產品的預期用途,符合臨牀試驗目的。
3.11 (十一)產品的不良事件歷史記錄
暫未見相關報道。
3.12 (十二) 產品說明書、標籤、包裝標識
產品說明書一般包括使用說明書和技術說明書,兩者可合併。說明書、標籤和包裝標識應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籤和包裝標識管理辦法》及相關標準的規定。
1.說明書的內容
使用說明書至少應包含下列主要內容:
(2)生產企業名稱、註冊地址、生產地址、聯繫方式及售後服務單位。
(3)生產企業許可證編號、註冊證編號。
(4)標準編號。
禁忌症:急性外耳道炎、耳膜炎、慢性化膿性中耳炎(處於流膿感染期)、急性化膿性中耳炎,對本品材料過敏患者。
注意事項:
驗配助聽器前應經過專業的檢查及聽力測試,並在醫生或助聽器的專業驗配師指導下使用。
防潮、防震、防高溫。
切勿使助聽器浸入任何液體中,在游泳和洗頭洗澡前應取下助聽器;游完泳或洗完後,要等耳道乾燥後再戴上助聽器。
晚上取下助聽器後,應放在裝有乾燥劑的盒子裏,避光,避高溫、高溼環境,避摔碰。
應正確運用功能及音量控制開關,儘量輕開輕關,避免用力過大、過猛。
助聽器應定期送到驗配中心保養、檢查,以確保助聽器處於良好狀態。
同時,說明書中還應對下列情況予以說明:
定期校驗助聽器的說明(如適用);
助聽器非正常工作的指示裝置(如有)或提示性說明;
可靠工作所必須的程序;
直流電池註明直流電壓、電池規格;
一次性電池長期不用應取出的說明;
可充電電池的安全使用和保養說明;
(7)對醫療器械標籤所用的圖形、符號、縮寫等內容的解釋,如:所有的電擊防護分類、警告性說明和警告性符號的解釋。
(8)安裝和使用說明。
(10)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標明使用年限或推薦更換年限。
(12)部件的更換。
(13)運輸和貯存限制條件。
技術說明書內容:
一般包括概述、組成、原理(包括傳導方式、信號處理方式)、技術參數、規格型號、圖示標記說明、外形圖、結構圖、控制面板圖、電路圖、元器件清單,必要的電氣原理圖及表等。
2.標籤和包裝標識
至少應包括以下信息:
(1) 生產企業名稱;
(2) 產品名稱和型號;
(4) 使用電池類型、電壓。
3.13 (十三)註冊單元劃分的原則和實例
技術結構(信號處理方式)相同、預期用途相同、性能指標相近的助聽器,若預期佩戴方式相同,可考慮作爲同一註冊單元。
舉例:
信號處理部分採用數字方式,預期佩戴於耳背的助聽器,可作爲同一單元註冊“耳背式數字助聽器”;佩戴於耳道中的深耳道式助聽器、完全耳道式助聽器,可作爲同一單元註冊“耳道式助聽器”。
3.14 (十四)同一註冊單元中典型產品的確定原則和實例
典型產品應是同一註冊單元內能夠代表本單元內其他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產品,應考慮功能到最齊全、結構最複雜、風險最高的產品。
對於安全結構相同或相近的,一般情況下,較爲複雜的可以替代簡單的,容量較大的可以替代容量較小的。實施檢測時可以針對差異部分和由其引起產品其他相關安全性、有效性變化的部分進行檢測。
舉例:
耳背式數字助聽器:如其他技術指標相近,可考慮選取最大聲增益或最大OSPL90的產品型號爲主檢樣品,其他型號做差異性檢測。如僅外觀顏色不同,可以選取代表性的型號爲主檢樣品,其他型號考慮被覆蓋。
4 三、審查關注點
4.1 (一)註冊產品標準
產品電氣安全性能和主要技術性能指標是否執行了國家和行業的強制性標準,是否引用了適用的推薦性標準;是否明確了產品的傳導方式、信號處理方式、佩戴方式、結構組成,是否明確了產品的功能及相應技術參數。
4.2 (二)使用說明書
4.3 (三)產品安全風險分析
產品的主要風險是否已經列舉,並通過風險控制措施使產品的安全性在合理可接受的程度之內。
4.4 (四)出廠檢測能力
包括最大OSPL90、高頻平均OSPL90、滿檔聲增益、等效輸入噪聲級、總諧波失真、頻率響應範圍等,這些指標企業是否已具備自測能力。
4.5 (五)與患者接觸的耳模(耳塞)的要求
要關注企業是否對產品中與人體接觸的材料是否進行過生物相容性的評價。
4.6 (六)產品的特殊功能
企業宣稱產品具有的特殊功能,是否採用了合理的方法進行驗證(如第三方檢測)或確認(如臨牀試驗)。
4.7 (附錄A舉例) 安全要求、試驗方法及檢驗規則
A.1 助聽器主要安全特徵
A.1.3 按對進液的防護程度分類:不適用。
A.1.4按在與空氣混合的易燃麻醉氣或與氧或氧化亞氮混合的易燃麻醉氣情況下使用時的安全程度分類:不適用。
A.1.5 按運行模式分類:連續運行。
A.1.6 額定電壓和頻率:d.c.** V。
A.1.7 輸入功率:不適用。
A.1.8 設備是否具有對除顫放電效應防護的應用部分:不適用
A.1.9 設備是否具有信號輸出或輸入部分:是,編程器接口(數字助聽器適用)。
A.1.10永久性安裝設備或非永久性安裝設備:爲非永久性安裝設備。
A.1.11 電氣絕緣圖。
A.2 GB9706.1-2007條款適用性
見表A.1。
A.3 電氣安全要求適用項目的試驗方法
A.4 檢驗規則
型式檢驗是進行產品註冊檢驗、週期檢驗、許可證換髮等類型試驗時應檢驗的項目。
A.4.1 檢驗項目GB9706.1-2007中全部適用條款。
A.4.2 檢驗規則
檢測數量爲一臺,所檢驗項目均應符合本標準要求。在檢驗的項目中,如有不符合本標準要求的項目時,如在儀器上整改合格後可判定爲合格,如仍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判爲不合格。
表A.1 GB9706.1-2007條款
表中“√”表示該項適用,“×”表示該項不適用。
序號 | 條款號 | 條 款 | 適用性 | 特殊說明 | ||||||
1 | 6.1 | 外部標記 | √ | ---- | ||||||
2 | 6.2 | 內部標記 | √ | ---- | ||||||
3 | 6.3 | 控制器件及儀表標記 | √ | ---- | ||||||
4 | 6.4 | 符號 | √ | ---- | ||||||
5 | 6.5 | 導線絕緣顏色 | × | ---- | ||||||
6 | 6.6a) | 氣體識別 | × | 不與氣體連接 | ||||||
7 | 6.6b) | 氣體連接點識別 | × | 不與氣體連接 | ||||||
8 | 6.7a) | 指示燈顏色 | √ | |||||||
9 | 6.7b) | 按鈕顏色 | √ | ---- | ||||||
10 | 6.8.1 | 隨機文件齊全性 | √ | ---- | ||||||
11 | 6.8.2 | 使用說明書 | √ | ---- | ||||||
12 | 6.8.3 | 技術說明書 | √ | ---- | ||||||
13 | 7.1 | 輸入功率 | × | 內部電源設備 | ||||||
14 | 10 | 環境試驗 | √ | ---- | ||||||
15 | 14 | 安全分類的要求 | √ | 內部電源類 | ||||||
16 | 15b) | 剩餘電壓 | × | ---- | ||||||
17 | 15c) | 剩餘能量 | × | ---- | ||||||
18 | 16a) | 外殼的封閉性 | √ | ---- | ||||||
19 | 16a)5) | 不用工具就可打開的 罩和門的安全性 | √ | ---- | ||||||
20 | 16a) | 燈泡安全性 | × | 無該結構 | ||||||
21 | 16b) | 頂蓋安全性 | × | 頂蓋無孔隙 | ||||||
22 | 16c) | 控制器件的保護阻抗 | × | 控制器件無導體部件 | ||||||
23 | 16d) | 帶電件防護與標記 | × | 無該類帶電件 | ||||||
24 | 16e) | √ | ---- | |||||||
25 | 16f) | 調節孔安全性 | √ | ---- | ||||||
26 | 17a) | 隔離程度 | √ | 17a)1)、17a)4) | ||||||
27 | 17c) | 應用部分的隔離 | √ | ---- | ||||||
28 | 17d) | 軟軸的隔離 | × | 無軟軸 | ||||||
29 | 17g) | 可觸及部件隔離 | √ | 17g)1)、g)4) | ||||||
30 | 17h) | 防除顫應用部分與其他部分的隔離 | × | 無防除顫應用部分 | ||||||
31 | 18a) | I類設備可觸及部分與帶電部分間的基本絕緣 | × | 內部電源類 | ||||||
32 | 18b) | 保護接地端子 | × | 無保護接地 | ||||||
33 | 18e) | 電位均衡導線連接裝置 | × | 無電位均衡導線 | ||||||
18f) | 保護接地阻抗 | × | 無保護接地 | |||||||
35 | 18g) | 可觸及部分的基本絕緣失效時的保護接地連接阻抗 | × | 無保護接地 | ||||||
36 | 18k) | 功能接地端子 | × | 無功能接地 | ||||||
37 | 18l) | 功能接地線的標記 | × | 無功能接地 | ||||||
38 | 19 | 正常工作溫度下的連續漏電流 | √ | |||||||
電流 | 正常狀態(mA) | 單一故障狀態(mA) | √ | ---- | ||||||
對地漏電流 | 0.5 | 1 | × | 內部電源類 | ||||||
外殼漏電流 | 0.1 | 0.5 | √ | ---- | ||||||
患者漏電流 | d.c. | 0.01 | 0.05 | √ | ---- | |||||
a.c. | 0.1 | 0.5 | ||||||||
39 | 19 | 正常工作溫度下的患者輔助電流 | × | 單個應用部分 | ||||||
患者輔助電流 | d.c. | 0.01 | 0.05 | |||||||
a.c. | 0.1 | 0.5 | ||||||||
40 | 20 | 正常工作溫度下的電介質強度 設備的下述絕緣部分應能承受相應試驗電壓,歷時1min,無擊穿或閃絡現象 | √ | |||||||
A-a2 | 500V | √ | ---- | |||||||
B-a | 500V | √ | ---- | |||||||
41 | 19 | 潮溼預處理後的連續漏電流 | √ | |||||||
電流 | 正常狀態(mA) | 單一故障狀態(mA) | √ | ---- | ||||||
對地漏電流 | 0.5 | 1 | × | 內部電源類 | ||||||
外殼漏電流 | 0.1 | 0.5 | √ | ---- | ||||||
患者漏電流 | d.c. | 0.01 | 0.05 | √ | ---- | |||||
a.c. | 0.1 | 0.5 | ||||||||
42 | 19 | 潮溼預處理後的患者輔助電流 | × | 單個應用部分 | ||||||
患者輔助電流 | d.c. | 0.01 | 0.05 | |||||||
a.c. | 0.1 | 0.5 | ||||||||
43 | 20 | 潮溼預處理後的電介質強度 設備的下述絕緣部分應能承受相應試驗電壓,歷時1min,無擊穿或閃絡現象 | √ | |||||||
A-a2 | 500V | √ | ---- | |||||||
B-a | 500V | √ | ---- | |||||||
44 | 21a) | 外殼及零部件的剛度 | √ | ---- | ||||||
45 | 21b) | 外殼及零部件的強度 | √ | ---- | ||||||
46 | 21c) | 承載能力 | × | 無提拎裝置 | ||||||
47 | 21.3 | 支撐件 | × | 無該裝置 | ||||||
48 | 21.5 | 墜落 | √ | ---- | ||||||
49 | 21.6 | 搬運應力 | × | ---- | ||||||
50 | 22.2 | 運動部件的防護 | × | ---- | ||||||
51 | 22.3 | 傳動部件的安全性 | × | 無傳動部件 | ||||||
52 | 22.4 | 運動部件的可控性 | × | ---- | ||||||
53 | 22.6 | 易磨損部件的可查性 | × | ---- | ||||||
54 | 22.7 | 電控機械運動安全性 | × | ---- | ||||||
55 | 22.7 | 緊急裝置可靠性 | × | ---- | ||||||
56 | 23 | 面、角和邊的安全性 | √ | ---- | ||||||
57 | 24.1、 24.3 | 設備的穩定性 | × | ---- | ||||||
58 | 24.6 | 可搬運性 | × | ---- | ||||||
59 | 25.1 | 防飛濺物能力 | × | 無飛濺物 | ||||||
60 | 25.2 | 顯象管抗內爆和衝擊能力 | × | 無顯象管 | ||||||
61 | 28.3 | 有安全裝置的懸掛系統 | × | 無此懸掛系統 | ||||||
62 | 28.4 | × | ---- | |||||||
63 | 29 | X射線輻射 | × | 無X射線輻射 | ||||||
64 | 36 | 電磁兼容 | √ | |||||||
65 | 37 | AP和APG型設備位置要求 | × | 非AP和APG型設備 | ||||||
66 | 38.2~38.5、 38.7 | AP和APG型設備標記 | × | |||||||
67 | 38.6 | AP和APG型設備隨機文件 | × | |||||||
68 | 39.1 | 電氣連接 | × | |||||||
69 | 39.2 | × | ||||||||
70 | 39.3 | 靜電預防 | × | |||||||
71 | 39.4 | 電暈 | × | |||||||
72 | 40 | AP型設備性能要求 | × | |||||||
73 | 41 | APG型設備性能要求 | × | |||||||
74 | 42 | 超溫運行的防止 | √ | ---- | ||||||
75 | 43.1 | 強度和剛度 | × | ---- | ||||||
76 | 44.2 | 溢流 | × | ---- | ||||||
77 | 44.3 | 液體潑灑 | × | ---- | ||||||
78 | 44.4 | 泄漏 | × | ---- | ||||||
79 | 44.5 | 受潮 | √ | ---- | ||||||
80 | 44.6 | 進液 | × | ---- | ||||||
81 | 44.7 | √ | ---- | |||||||
82 | 45.2 | 壓力容器的水壓試驗 | × | 無壓力容器 | ||||||
83 | 45.3 | 受壓部件應承受最大壓力 | × | ---- | ||||||
84 | 45.7 | 壓力釋放裝置 | × | ---- | ||||||
85 | 48 | √ | ---- | |||||||
86 | 49.1 | 自動復位裝置的選擇 | × | ---- | ||||||
87 | 49.2 | 電源中斷後的復位 | √ | ---- | ||||||
88 | 49.3 | 電源中斷後解除機械壓力 | × | 不產生機械壓力 | ||||||
89 | 51.4 | 危險輸出的防止 | × | ---- | ||||||
90 | 52.1 | 必須考慮的安全方面的危險 | × | ---- | ||||||
91 | 52.5 | 單一故障狀態的要求 | × | ---- | ||||||
92 | 56.1b) | 元器件標記 | √ | ---- | ||||||
93 | 56.1d) | 元器件的固定 | √ | ---- | ||||||
94 | 56.1f) | 電線的固定 | × | ---- | ||||||
95 | 56.3a) | 連接器的構造 | √ | ---- | ||||||
96 | 56.3b) | 部件之間的連接 | × | ---- | ||||||
97 | 56.3c) | 連接器患者遠端部分 | × | 無此部分 | ||||||
98 | 56.4 | 電容器的連接 | × | ---- | ||||||
99 | 56.5 | 保護裝置 | × | ---- | ||||||
100 | 56.6 | 溫度和過載控制裝置 | × | ---- | ||||||
101 | 56.7 | 電池 | √ | ---- | ||||||
102 | 56.8 | 指示器 | × | ---- | ||||||
103 | 56.10 | 控制器的操作部件 | × | ---- | ||||||
104 | 56.11 | 有電線連接的手持和 腳踏式控制裝置 | × | ---- | ||||||
105 | 57.1 | 與供電網的分斷 | × | ---- | ||||||
106 | 57.2e) | 輔助網電源輸出插座 | × | 無輔助網電源輸出插座 | ||||||
107 | 57.2g) | I類設備電源輸入插口 | × | 內部電源類 | ||||||
108 | 57.3 | 電源軟電線 | × | ---- | ||||||
109 | 57.4 | 電源軟電線的連接 | × | ---- | ||||||
110 | 57.5 | 網電源接線端子和佈線要求 | × | 無網電源接線端子 | ||||||
111 | 57.6 | 網電源熔斷器和過流釋放器 | × | ---- | ||||||
112 | 57.8 | 網電源部分的佈線 | × | ---- | ||||||
113 | 57.9 | 電源變壓器 | × | ---- | ||||||
114 | 57.10 | 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 | √ | ---- | ||||||
115 | 58 | 保護接地—端子和連接的要求 | × | ---- | ||||||
116 | 59.1 | 內部佈線 | √ | ---- | ||||||
117 | 59.2 | 絕緣 | √ | ---- | ||||||
118 | 59.3 | 過電流和過電壓保護 | × | ---- | ||||||
119 | 59.4 | 油箱 | × | ---- | ||||||
5 助聽器產品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編制說明
5.1 一、指導原則編寫的目的、依據
本指導原則主要用於指導和規範醫療器械註冊審評人員對註冊產品的技術審評。旨在讓初次接觸該類產品的註冊審評人員對產品原理、結構、主要性能、預期用途等各個方面有個基本瞭解,同時讓技術審評人員在產品註冊技術審評時統一基本的尺度,以確保上市產品的安全、有效。
本指導原則編寫的依據是:《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局令第16號)、《醫療器械臨牀試驗規定》(局令第5號)、《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籤和包裝標識管理規定》(局令第10號)、《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辦法》(局令第31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的其他規範性文件等。
本指導原則執行了GB/T 191-2008 《包裝儲運圖示標誌》、GB 9706.1-2007《醫用電氣設備第1部分:安全通用標準》、GB/T 16886.1-2001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部分:評價與試驗》、GB/T 16886.5-2005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5部分:體外細胞毒性試驗》、GB/T 16886.10-2005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0部分:刺激與遲發性超敏反應試驗》、GB/T 25102.100-2010 《電聲學助聽器 第0部分:電聲特性的測量》、GB/T 25102.1-2010 《電聲學 助聽器 第1部分:具有感應拾音線圈輸入的助聽器》、GB/T 25102.2-2010 《電聲學助聽器 第2部分:具有自動增益控制電路的助聽器》、GB/T 25102.13-2010 《電聲學 助聽器 第13部分:電磁兼容(EMC)(IEC 60118-13:2004,IDT)》、GB 6661-86 《插入式耳機的乳頭狀接頭》、GBT14199-2010 《電聲學 助聽器通用規範》
、SJ/T10862-96 《助聽器交貨時質量檢驗的性能測量》、SJ/T 10759-1996 《助聽器插頭的尺寸》、SJ/T 10797-1996 《助聽器及其有關設備的符號與標記》。
5.2 二、指導原則中部分內容的編寫考慮及說明
由於無創骨導式助聽器目前國內外極少企業生產且臨牀使用範圍不廣,故本指導原則未針對無創骨導式助聽器作出具體要求,但審查此類產品時可參考本指導原則部分內容。爲方便審查人員的理解,區別不同傳導原理的助聽器,本指導原則給出了骨導式助聽器的定義。骨導式助聽器的定義參照了GB/T 14199-2010的內容。
由於科學技術和臨牀需求的不斷髮展和變化,助聽器的參數組成也在不斷的變化,本指導原則按照目前的技術水平和現有的產品,儘可能詳細闡述各種參數的最基本的要求。其中的主要技術性能指標依據於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使用本指導原則的各方應從產品的具體情況和醫療器械風險管理的角度來分析確認產品的技術要求,以確保產品的安全、有效。
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中有部分尚未實施,本指導原則將其儘量多的列入,並不要求生產企業提前或強制執行,僅供審評人員參考。
關於助聽器的分類,參照了GB/T 14199-2010的內容。儘管行業內有觀點認爲,耳內式助聽器可分爲耳甲腔助聽器、耳道助聽器、深耳道助聽器,但爲保持與國家標準的一致性,本指導原則沿用了GB/T 14199-2010的分類方法。
環境試驗項目參照GB/T 14199-2010的規定,進行低溫負荷、貯存試驗,高溫負荷、貯存試驗,恆定溼熱負荷、貯存試驗,振動(正弦)試驗,自由跌落試驗。
產品的主要技術指標中對“電池或供電”的要求,參考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審評中心發佈的《助聽器註冊產品標準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爲了便於審評人員及生產企業理解GB 9706.1-2007的相關要求,本指導原則編寫了附錄(即附錄A舉例)以供參考,相應內容及格式不作爲強制要求。
本指導原則鼓勵生產企業應用新技術,隨着技術的發展,可能會出現其他類型或功能的產品,應符合相應的國際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或制定相應的技術要求。
助聽器的不良事件歷史記錄主要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不良事件數據庫中查找,也徵詢了相關領域的臨牀專家,尚未發現不良事件。
5.3 三、指導原則編寫人員
本指導原則的編寫成員由廣東省醫療器械註冊技術審評人員、行政審批人員、醫療器械檢測專家、聽力學專家、生產企業共同組成。起草過程廣泛徵求了其他省(市)局的意見,以充分利用各方面的信息和資源,綜合考慮指導原則中各個方面的內容,儘量確保指導原則的正確、全面、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