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xuè zhàn shè zhì guī huá zhǐ dǎo yuán zé
《血站設置規劃指導原則》由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13年5月2日衛計生髮〔2013〕23號印發,2005年印發的《採供血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衛醫發〔2005〕500號)同時廢止。
爲加強血站合理設置,指導各地做好《血站設置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完善血站服務體系,滿足臨牀用血需求,保證臨牀用血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血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導原則。本指導原則適用於《血站管理辦法》中的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庫。
2 一、血站設置規劃總體目標
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覆蓋城鄉的血站服務體系,確保血站服務體系與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與醫療服務體系發展相一致,與醫療保障體系發展相協調,滿足羣衆日益增長的臨牀用血需求。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充分評估轄區內醫療衛生資源分佈和發展狀況,並結合地區實際情況,統一規劃轄區內血站,合理配置血站資源,逐步建立形成“質控上收、服務下沉”的血站服務模式,推進血站標準化建設,實施血站規範化管理,加強各級血站的資源整合和縱向聯繫,實現區域內各級血站分工協作,確保臨牀用血安全、充足和有效。
3 二、血站設置規劃的原則
(一)政府主導原則。各地政府應當確保血站發展人員、經費及建設等資源需求,堅持血站的公益性。《規劃》應遵循區域衛生規劃工作的有關要求,與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相銜接,政府應當將其中與血站設置有關的要求,通過血站設置規劃予以落實。
(二)科學發展原則。血站設置規劃應當有利於構建佈局合理、安全高效的血站服務體系,推動血液事業科學發展。各地應當統籌規劃血站及其分支機構、採血點和儲血點,明確功能任務、數量佈局、服務區域範圍。
(三)服務可及原則。血站設置規劃應當符合衛生事業發展的要求,重點加強偏遠地區和農村地區的血液供應保障,實現血液供應全覆蓋。
(四)安全有效原則。血站設置規劃應當有利於提高血液安全保障能力,通過規劃設置血液集中化檢測實驗室,提高血液質量,保證血液安全。提高血液應急保障能力,有效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
4 三、血站服務體系設置標準
(一)血液中心。每個省級行政區域只設一個血液中心,一般設在直轄市或省會城市,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設置,並承擔省級行政區域內血站的質量控制與評價。血液中心實驗室應當承擔區域集中化檢測任務。
(二)中心血站。在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可規劃設置一所相應規模的中心血站,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設置。因採血量和地域面積較大,在規劃血液中心承擔集中化檢測任務的基礎上,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服務人口數量、採供血數量、地域特點、交通運輸狀況、血站分佈密度以及檢測技術水平等,統籌規劃承擔血液集中化檢測任務的中心血站。
(三)中心血庫。在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難以覆蓋的縣(市),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由省級衛生部門批准設置一所中心血庫。中心血庫可以設置在當地縣級綜合醫院內。
(四)血站分支機構。根據採供血工作的需要,經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血站可以設置分支機構,在規定的服務區域內提供相應服務,血站分支機構所開展的業務應當根據其規模、保障範圍以及交通狀況等確定。血站分支機構命名應當規範,如“血站名稱+分站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分站”。
(五)儲血點。爲滿足區域內臨牀用血需求,經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血站可以設置儲血點,開展血液儲存和血液供應服務。
(六)採血點。血站可以設立固定採血點和流動採血點,根據服務區域實際情況及採供血發展預期提出採血點設置需求,設置採血點應當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採血點由其所在區域的血站負責運行管理。採血點應當設置在人羣聚集區或人流量較大的商業區。
5 四、血站設置規劃的內容
5.1 (一)現狀分析。
分析服務區域內醫療服務及臨牀用血需求和影響因素,確定臨牀用血需求的各項數據。
1.社會經濟發展概況。包括本區域經濟發展水平、人口數量、年齡分佈構成、醫療保障及臨牀用血保障情況等。
2.臨牀用血需求分析。包括臨牀用血人次、臨牀用血量、人均用血量、住院患者人均用血量、住院手術人均用血量、與用血相關醫療技術開展、臨牀用血主要科室設置、牀位數量及收治病種情況等。
3.血站服務能力分析。主要是血站數量、佈局、功能任務、血液採集和供應範圍及服務方式;血站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房屋、技術類別等情況;血站基礎設施設備、業務項目種類、採集和供應血液量;獻血人羣及組成、固定獻血隊伍、每千人口獻血率等。
5.2 (二)相關影響因素。
在現狀分析的基礎上,明確服務區域內臨牀用血需求中存在的問題,以及臨牀用血供需狀況、醫療服務發展和社會影響等影響因素,確定服務區域內血站合理設置的思路。
1.醫療服務發展情況。分析醫療技術改進、醫療保障水平提高和保障覆蓋範圍擴大對醫療服務發展和臨牀用血產生的影響。
2.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分析人口結構變化、社會經濟發展、居民收入水平提高以及醫療服務需求的日益增長對無償獻血和臨牀用血產生的影響。
3.臨牀用血供需狀況。分析無償獻血工作情況以及相關影響因素,用血人數變化趨勢、用血總量變化趨勢、醫療資源變化趨勢、新增用血新技術開展情況,測算臨牀用血需求與實際血液供應之間的差距。同時分析潛在臨牀用血需求,包括臨牀用血缺口等。
5.3 (三)確定血站的設置。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當地區域衛生工作的有關要求,參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結合本轄區血站服務能力現狀,以及未來一段時間經濟社會發展、地理條件、人口狀況、醫療服務需求和臨牀用血需求等情況,分年度預測規劃週期臨牀用血需求,進而確定服務區域內的血站設置規劃,包括血站類別、數量、規模、佈局、功能任務、服務區域範圍以及血站業務設備等,明確血站規劃設置實施階段目標及相關保障措施。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訂本轄區內血站設置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根據當地社會、經濟、醫療需求、醫療資源、疾病等發展變化情況,對規劃內容每5年修訂一次。
6 五、血站設置規劃的實施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對現有血站進行規劃設置、佈局調整和功能優化,保證血液供應和血液安全。
6.1 (一)血站功能定位與調整。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人口數量、服務面積、交通情況和血站服務能力等,對血站的功能包括採集、檢測、製備、供應等,進行合理規劃和調整,確保血液安全和供應。各地應當加強血站血液安全保障能力建設,不斷改進血液檢測技術,提高血站實驗室檢測能力。血站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採血點和儲血點。
集中化檢測實驗室的設置可依託血液中心或規模較大的中心血站。對於地域面積較大,血站設置相對分散的地區,集中化檢測實驗室的設置可以不受行政區劃限制。根據集中化檢測的區域劃分,部分血站的血液檢測工作由集中化檢測實驗室承擔。不再承擔血液檢測功能的中心血站,應當加強血液採集、製備等工作。集中化檢測實驗室難以覆蓋的地區,可以保留血站檢測功能。血液集中化檢測工作應當試點先行,逐步推進。原則上,一個設區的市只能設置一個集中化檢測實驗室。各地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緊急用血情況下的血液安全保障措施。
6.2 (二)血站服務體系佈局與調整。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血站採供血工作的範圍。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將部分採供血量較小的血站,與鄰近血站進行整合,或委託管理水平高、技術水平高的血站進行託管,並對服務區域進行相應調整,血站採供血範圍可不受行政區劃限制。醫療用血需求大、醫療資源集中或者地域面積較大地區的血站,可以增設分支機構、儲血點或採血點。血站應當對採血點進行動態調整,對於年採血量較大且相對穩定的採血點,應當逐步建設成爲固定採血屋,爲獻血者提供更好的服務。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依據《規劃》,引導血站科學設置分支機構、採血點及儲血點,完善“血液安全不斷提升、服務能力不斷延伸”的血站服務體系。
6.3 (三)加強血站服務能力建設。
按照《規劃》規定的血站功能定位,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協調相關部門,明確相關政策,增加人員、資金投入,加強血站建設,改善硬件條件,優化和整合人員和設施配備等。完善獻血服務體系,加強血站血液安全保障能力。保障採血點建設,提高獻血者招募能力和獻血服務水平;加強集中化檢測實驗室的建設,提高血站實驗室檢測能力,確保血液安全。加強人員培訓,提高血站專業技術人員素質。鼓勵各地積極探索建立血站工作人員激勵機制,提高血站專業技術人員的積極性。
6.4 (四)推進血站信息化建設。
大力推進建立覆蓋採供血全過程的血液信息化建設,建設血站之間、血站與醫療機構之間的信息網絡系統,提升血液管理的效率,爲血液工作提供有力信息支撐。
7 六、加強《規劃》實施的保障
7.1 (一)加強組織領導。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在省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評估當地採供血發展狀況,科學規劃血站設置,與醫療服務發展同部署、同落實。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相應的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確實保障血站建設發展、設備配置、人員編制和財政投入等。
7.2 (二)落實部門職責。
明確衛生計生、發展改革、編辦、財政、規劃、城管、城建、新聞媒體等相關部門的職責,並建立隨着業務範圍擴大、採供血量增加,人員、規模和投入不斷增加的動態管理機制。
7.3 (三)加強監督管理。
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督導檢查,確保《規劃》落實。對於《規劃》不落實或者落實不到位的,應當限期整改。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將組織抽查各省級規劃制訂及落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