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GBZ/T 189.8—2007 gōng zuò chǎng suǒ wù lǐ yīn sù cè liàng dì 8bù fēn :zào shēng
2 英文參考
Measurement of physical agents in workplace—Part 8: Noise
ICS 13.100
C 5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GBZ/T 189.8—2007《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8部分:噪聲》(Measurement of physical agents in workplace—Part 8: Noise)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于2007年04月12日發布,自2007年11月01日起實施。
3 前言
GBZ/T 189《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第1部分:超高頻輻射;
——第2部分:高頻電磁場;
——第3部分:工頻電場;
——第4部分:激光輻射;
——第5部分:微波輻射;
——第6部分:紫外輻射;
——第7部分:高溫;
——第8部分:噪聲;
——第9部分:手傳振動;
——第10部分:體力勞動強度分級;
——第11部分:體力勞動時的心率。
本部分為GBZ/T 189的第8部分。
GBZ/T 189的本部分根據WS/T 69—1996《作業場所噪聲測量規范》修訂而成。
與WS/T 69—1996中有關測量方法部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納入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系列;
——規范了使用范圍、測量儀器要求及測量方法;
——增加穩態、非穩態噪聲及8h等效聲級及40 h等效聲級的計算方法;
——采用了個人噪聲劑量計并給出使用個人噪聲劑量計的抽樣方法。
本部分的附錄A和附錄B是資料性附錄。
本部分由衛生部職業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準。
本部分起草單位:北京大學公共衛生學院、遼寧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國營紅聲器材廠嘉興分廠、奎思特技術公司。
本部分起草人:王生、劉茁、何麗華、王建新、舒國華。
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8部分:噪聲
4 1 范圍
GBZ/T 189的本部分規定了工作場所生產性噪聲測量方法。
本部分適用于工作場所生產性噪聲的測量。
5 2 測量儀器
2.1 聲級計:2型或以上,具有A計權,“S(慢)”檔。
2.2 積分聲級計或個人噪聲劑量計:2型或以上,具有A計權、C計權、“S(慢)”檔和“Peak(峰值)”檔。
6 3 測量方法
6.1 3.1 現場調查
為正確選擇測量點、測量方法和測量時間等,必須在測量前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調查內容主要包括:
3.1.1 工作場所的面積、空間、工藝區劃、噪聲設備布局等,繪制略圖。
3.1.2 工作流程的劃分、各生產程序的噪聲特征、噪聲變化規律等。
3.1.3 預測量,判定噪聲是否穩態、分布是否均勻。
3.1.4 工作人員的數量、工作路線、工作方式、停留時間等。
6.2 3.2 測量儀器的準備
3.2.1 測量儀器選擇:固定的工作崗位選用聲級計;流動的工作崗位優先選用個體噪聲劑量計,或對不同的工作地點使用聲級計分別測量,并計算等效聲級。
3.2.2 測量前應根據儀器校正要求對測量儀器校正。
3.2.3 積分聲級計或個人噪聲劑量計設置為A計權、“S(慢)”檔,取值為聲級LpA或等效聲級LAeq;測量脈沖噪聲時使用“Peak(峰值)”檔。
6.3 3.3 測點選擇
3.3.1 工作場所聲場分布均勻[測量范圍內A聲級差<3 dB],選擇3個測點,取平均值。
3.3.2 工作場所聲場分布不均勻時,應將其劃分若干聲級區,同一聲級區內A聲級差<3 dB。每個區域內,選擇2個測點,取平均值。
3.3.3 勞動者工作是流動的,在流動范圍內,對工作地點分別進行測量,計算等效聲級。
3.3.4 使用個人噪聲劑量計的抽樣方法參見附錄A。
6.4 3.4 測量
3.4.1 傳聲器應放置在勞動者工作時耳部的高度,站姿為1.50 m,坐姿為1.10 m。
3.4.2 傳聲器的指向為聲源的方向。
3.4.3 測量儀器固定在三角架上,置于測點;若現場不適于放置三角架,可手持聲級計,但應保持測試者與傳聲器的間距>0.5 m。
3.4.4 穩態噪聲的工作場所,每個測點測量3次,取平均值。
3.4.5 非穩態噪聲的工作場所,根據聲級變化(聲級波動≥3 dB)確定時間段,測量各時間段的等效聲級,并記錄各時間段的持續時間。
3.4.6 脈沖噪聲測量時,應測量脈沖噪聲的峰值和工作日內脈沖次數。
3.4.7 測量應在正常生產情況下進行。工作場所風速超過3 m/s時,傳聲器應戴風罩。應盡量避免電磁場的干擾。
6.5 3.5 測量聲級的計算
3.5.1 非穩態噪聲的工作場所,按聲級相近的原則把一天的工作時間分為n個時間段,用積分聲級計測量每個時間段的等效聲級LAeq,T,按式(1)計算全天的等效聲級:
式中:
LAeq,T——全天的等效聲級(A計權),單位為分貝(dB);
LAeq,Ti——時間段Ti內等效聲級(A計權),單位為分貝(dB);
T——這些時間段的總時間,單位為時(h);
Ti——i時間段的時間,單位為時(h);
n——總的時間段的個數。
3.5.2 一天8h等效聲級(LEX,8h)的計算:根據等能量原理將一天實際工作時間內接觸噪聲強度規格化到工作8h的等效聲級,按式(2)計算:
式中:
LEX,8h——一天實際工作時間內接觸噪聲強度規格化到工作8h的等效聲級(A計權),單位為分貝(dB);
Te——實際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單位為時(h);
LAeq,Te——實際工作日的等效聲級(A計權),單位為分貝(dB);
T0——標準工作日時間,8h。
3.5.3 每周40 h的等效聲級:通過LEX,8h計算規格化每周工作5 d(40 h)接觸的噪聲強度的等效連續A計權聲級用式(3):
式中:
LEX,W——指每周平均接觸值(A計權),單位為分貝(dB);
LEX,8h——一天實際工作時間內接觸噪聲強度規格化到工作8h的等效聲級(A計權),單位為分貝(dB);
n——指每周實際工作天數,單位為天(d)。
3.5.4 脈沖噪聲:使用積分聲級計,“Peak(峰值)”檔,可直接讀聲級峰值Lpeak。
7 4 測量記錄
測量記錄應該包括以下內容:測量日期、測量時間、氣象條件(溫度、相對濕度)、測量地點(單位、廠礦名稱、車間和具體測量位置)、被測儀器設備型號和參數、測量儀器型號、測量數據、測量人員及工時記錄等。
8 5 注意事項
在進行現場測量時,測量人員應注意個體防護。
按照接觸時間減半噪聲接觸限值增加3 dB(A計權)的原則,工作場所噪聲等效聲級參考接觸限值參見附錄B。
9 附錄A(資料性附錄)使用個人噪聲劑量計的抽樣方法
9.1 A.1 抽樣原則
在現場調查的基礎上,根據檢測的目的和要求,選擇抽樣對象。
9.2 A.2 抽樣對象的選定
在工作過程中,凡接觸噪聲危害的勞動者都列為抽樣對象范圍。抽樣對象中應包括不同工作崗位的、接觸噪聲危害最高和接觸時間最長的勞動者,其余的抽樣對象隨機選擇。
9.3 A.3 抽樣對象數量的確定
每種工作崗位勞動者數不足3名時,全部選為抽樣對象,勞動者大于3名時,按表A.1選擇,測量結果取平均值。
表A.1 抽樣對象及數量
勞動者數 |
采樣對象數 |
3~5 |
2 |
6~10 |
3 |
>10 |
4 |
10 附錄B(資料性附錄)工作場所噪聲等效聲級參考接觸限值
實際工作中,對于每天接觸噪聲不足8h時的工作場所,也可根據實際接觸噪聲的時間和測量(或計算)的等效聲級,按照接觸時間減半噪聲接觸限值增加3 dB(A計權)的原則,根據表B.1確定噪聲接觸限值。
表B.1 工作場所噪聲等效聲級接觸限值
日接觸時間/h |
接觸限值(A計權)/dB |
8 |
85 |
4 |
88 |
2 |
91 |
1 |
94 |
0.5 |
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