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附錄Ⅰ A 片劑
片劑係指藥物與適宜的輔料混勻壓制而成的圓片狀或異形片狀的固體制劑。
片劑以口服普通片爲主,另有含片、舌下片、口腔貼片、咀嚼片、分散片、可溶片、泡騰片、陰道片、陰道泡騰片、緩釋片、控釋片與腸溶片等。
含片中的藥物應是易溶性的,主要起局部消炎、殺菌、收斂、止痛或局部麻醉作用。
含片的溶化性照崩解時限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Ⅹ A)檢查,除另有規定外,10分鐘內不應全部崩解或溶化。
舌下片 係指置於舌下能迅速溶化,藥物經舌下黏膜吸收發揮全身作用的片劑。
舌下片照崩解時限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Ⅹ A)檢查,除另有規定外,應在5分鐘內全部溶化。
口腔貼片 係指粘貼於口腔,經黏膜吸收後起局部或全身作用的片劑。
咀嚼片一般應選擇甘露醇、山梨醇、蔗糖等水溶性輔料作填充劑和黏合劑。咀嚼片的硬度應適宜。
分散片中的藥物應是難溶性的。分散片可加水分散後口服,也可將分散片含於口中吮服或吞服。
可溶片應溶解於水中,溶液可呈輕微乳光。可供口服、外用、含漱等用。
泡騰片 係指含有碳酸氫鈉和有機酸,遇水可產生氣體而呈泡騰狀的片劑。
泡騰片中的藥物應是易溶性的,加水產生氣泡後應能溶解。有機酸一般用枸櫞酸、酒石酸、富馬酸等。
陰道片與陰道泡騰片 係指置於陰道內應用的片劑。陰道片和陰道泡騰片的形狀應易置於陰道內,可藉助器具將陰道片送入陰道。陰道片爲普通片,在陰道內應易溶化、溶散或融化、崩解並釋放藥物,主要起局部消炎殺菌作用,也可給予性激素類藥物。具有局部刺激性的藥物,不得製成陰道片。陰道片照融變時限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Ⅹ B)檢查,應符合規定。陰道泡騰片照發泡量檢查,應符合規定。
緩釋片 係指在規定的釋放介質中緩慢地非恆速釋放藥物的片劑。緩釋片應符合緩釋製劑的有關要求(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XIX D)並應進行釋放度檢查。
控釋片 係指在規定的釋放介質中緩慢地恆速釋放藥物的片劑。控釋片應符合控釋製劑的有關要求(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XIX D)並應進行釋放度檢查。
爲防止藥物在胃內分解失效、對胃的刺激或控制藥物在腸道內定位釋放,可對片劑包腸溶衣;爲治療結腸部位疾病等,可對片劑包結腸定位腸溶衣。
腸溶片除另有規定外,應進行釋放度檢查。片劑在生產與貯藏期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原料藥與輔料混合均勻。含藥量小或含毒、劇藥物的片劑,應採用適宜方法使藥物分散均勻。
二、凡屬揮發性或對光、熱不穩定的藥物,在製片過程中應遮光、避熱,以避免成分損失或失效。
三、壓片前的物料或顆粒應控制水分,以適應製片工藝的需要,防止片劑在貯存期間發黴、變質。
四、含片、口腔貼片、咀嚼片、分散片、泡騰片等根據需要可加入矯味劑、芳香劑和着色劑等附加劑。
五、爲增加穩定性、掩蓋藥物不良臭味、改善片劑外觀等,可對片劑進行包衣。必要時,薄膜包衣片劑應檢查殘留溶劑。
六、片劑外觀應完整光潔,色澤均勻,有適宜的硬度和耐磨性,以免包裝、運輸過程中發生磨損或破碎,除另有規定外,對於非包衣片,應符合片劑脆碎度檢查法的要求。
七、片劑的溶出度、釋放度、含量均勻度、微生物限度等應符合要求。
【重量差異】照下述方法檢查,應符合規定。檢查法 取供試品20片,精密稱定總重量,求得平均片重後,再分別精密稱定每片的重量,每片重量與平均片重相比較(凡無含量測定的片劑,每片重量應與標示片重比較),按表中的規定,超出重量差異限度的不得多於2片,並不得有1片超出限度1倍。
平均片重或標示片重 | 重量差異限度 |
0.30g以下 | ±7.5% |
0.30g及0.30g以上 | ±5% |
糖衣片的片心應檢查重量差異並符合規定,包糖衣後不再檢查重量差異。薄膜衣片應在包薄膜衣後檢查重量差異並符合規定。
【崩解時限】照崩解時限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Ⅹ A)檢查,應符合規定。
陰道片照融變時限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Ⅹ B)檢查,應符合規定。咀嚼片不進行崩解時限檢查。
【發泡量】陰道泡騰片照下述方法檢查,應符合規定。檢查法 取25ml具塞刻度試管(內徑1.5cm)10支,各精密加水2ml,置37℃±1℃水浴中5分鐘後,各管中分別投入供試品1片,密塞,20分鐘內觀察最大發泡量的體積,平均發泡體積應不少於6ml,且少於3ml的不得超過2片。
【分散均勻性】分散片照下述方法檢查,應符合規定。檢查法 取供試品6片,置250ml燒杯中,加15~25℃的水100ml,振搖3分鐘,應全部崩解並通過二號篩。
【微生物限度】口腔貼片、陰道片、陰道泡騰片和外用可溶片等局部用片劑照微生物限度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Ⅺ J)檢查,應符合規定。
3 附錄Ⅰ B 注射劑
注射劑係指藥物與適宜的溶劑或分散介質製成的供注入體內的溶液、乳狀液或混懸液及供臨用前配製或稀釋成溶液或混懸液的粉末或濃溶液的無菌製劑。
注射劑可分爲注射液、注射用無菌粉末與注射用濃溶液。注射液 包括溶液型、乳狀液型或混懸型注射液,可用於肌內注射、靜脈注射、靜脈滴注等。其中,供靜脈滴注用的大體積(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小於100ml)注射液也稱靜脈輸液。
注射用無菌粉末 係指藥物製成的供臨用前用適宜的無菌溶液配製成澄清溶液或均勻混懸液的無菌粉末或無菌塊狀物。可用適宜的注射用溶劑配製後注射,也可用靜脈輸液配製後靜脈滴注。無菌粉末用溶劑結晶法、噴霧乾燥法或冷凍乾燥法等製得。注射用濃溶液 係指藥物製成的供臨用前稀釋後靜脈滴注用的無菌濃溶液。
一、溶液型注射液應澄明;除另有規定外,混懸型注射液中藥物粒度應控制在15μm以下,含15~20μm(間有個別20~50μm)者,不應超過10%,若有可見沉澱,振搖時應容易分散均勻。混懸型注射液不得用於靜脈注射或椎管注射;乳狀液型注射液應穩定,不得有相分離現象,不得用於椎管注射。靜脈用乳狀液型注射液中乳滴的粒度90%應在1μm以下,不得有大於5μm的乳滴。除另有規定外,靜脈輸液應儘可能與血液等滲。
二、注射劑所用的原輔料應從來源及工藝等生產環節進行嚴格控制並應符合注射用的質量要求。注射劑所用溶劑必須安全無害,並不得影響療效和質量。一般分爲水性溶劑和非水性溶劑。
(1)水性溶劑 最常用的爲注射用水,也可用0.9%氯化鈉溶液或其他適宜的水溶液。
(2)非水性溶劑 常用的爲植物油,主要爲供注射用大豆油,其他還有乙醇、丙二醇和聚乙二醇等溶劑。供注射用的非水性溶劑,應嚴格限制其用量,並應在品種項下進行相應的檢查。
三、配製注射劑時,可根據藥物的性質加入適宜的附加劑。如滲透壓調節劑、pH值調節劑、增溶劑、助溶劑、抗氧劑、抑菌劑、乳化劑、助懸劑等。所用附加劑應不影響藥物療效,避免對檢驗產生干擾,使用濃度不得引起毒性或明顯的刺激。常用的抗氧劑有亞硫酸鈉、亞硫酸氫鈉和焦亞硫酸鈉等,一般濃度爲0.1%~0.2%;常用的抑菌劑爲0.5%苯酚、0.3%甲酚和0.5%三氯叔丁醇等。多劑量包裝的注射液可加適宜的抑菌劑,抑菌劑的用量應能抑制注射液中微生物的生長,加有抑菌劑的注射液,仍應採用適宜的方法滅菌。靜脈輸液與腦池內、硬膜外、椎管內用的注射液均不得加抑菌劑。除另有規定外,一次注射量超過15ml的注射液,不得加抑菌劑。
四、注射劑常用容器有玻璃安瓿、玻璃瓶、塑料安瓿、塑料瓶(袋)等。容器的密封性,須用適宜的方法確證。除另有規定外,容器應符合有關注射用玻璃容器和塑料容器的國家標準規定。容器用膠塞特別是多劑量包裝注射液用的膠塞要有足夠的彈性和穩定性,其質量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規定。除另有規定外,容器應足夠透明,以便內容物的檢視。
五、生產過程中應儘可能縮短注射劑的配製時間,防止微生物與熱原的污染及藥物變質。靜脈輸液的配製過程更應嚴格控制。製備混懸型注射液、乳狀液型注射液過程中,要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粒子大小符合質量標準的要求。注射用無菌粉末應按無菌操作製備。注射劑必要時應進行相應的安全性檢查,如異常毒性、過敏反應、溶血與凝聚、降壓物質、熱原或細菌內毒素等,均應符合要求。
六、灌裝標示裝量爲不大於50ml的注射劑,應按下表適當增加裝量。除另有規定外,多劑量包裝的注射劑,每一容器的裝量不得超過10次注射量,增加裝量應能保證每次注射用量。
標示裝量/ml | 增加量/ml | |
易流動液 | 黏稠液 | |
0.5 1 2 5 10 20 50 | 0.10 0.10 0.15 0.30 0.50 0.60 1.0 | 0.12 0.15 0.25 0.50 0.70 0.90 1.5 |
接觸空氣易變質的藥物,在灌裝過程中,應排除容器內空氣,可填充二氧化碳或氮等氣體,立即熔封或嚴封。
七、熔封或嚴封后,一般應根據藥物性質選用適宜的方法滅菌,必須保證製成品無菌。注射劑在滅菌時或滅菌後,應採用減壓法或其他適宜的方法進行容器檢漏。
九、注射劑所用輔料,在標籤或說明書中應標明其名稱,抑菌劑還應標明濃度;注射用無菌粉末,應標明注射用溶劑。
檢查法 標示裝量爲不大於2ml者取供試品5支,2ml以上至50ml者取供試品3支;開啓時注意避免損失,將內容物分別用相應體積的乾燥注射器及注射針頭抽盡,然後注入經標化的量入式量筒內(量筒的大小應使待測體積至少佔其額定體積的40%),在室溫下檢視。測定油溶液或混懸液的裝量時,應先加溫搖勻,再用乾燥注射器及注射針頭抽盡後,同前法操作,放冷,檢視,每支的裝量均不得少於其標示量。
標示裝量爲50ml以上的注射液及注射用濃溶液照最低裝量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Ⅹ F)檢查,應符合規定。
【裝量差異】除另有規定外,注射用無菌粉末照下述方法檢查,應符合規定。
檢查法 取供試品5瓶(支),除去標籤、鋁蓋,容器外壁用乙醇擦淨,乾燥,開啓時注意避免玻璃屑等異物落人容器中,分別迅速精密稱定,傾出內容物,容器用水或乙醇洗淨,在適宜條件下乾燥後,再分別精密稱定每一容器的重量,求出每瓶(支)的裝量與平均裝量。每瓶(支)裝量與平均裝量相比較,應符合下列規定,如有1瓶(支)不符合規定,應另取10瓶(支)複試,應符合規定。
平均裝量 | 裝量差異限度 |
0.05g及0.05g以下 | ±15% |
0.05g以上至0.15g | ±10% |
0.15g以上至0.50g | ±7% |
0.50g以上 | ±5% |
凡規定檢查含量均勻度的注射用無菌粉末,一般不再進行裝量差異檢查。
【滲透壓摩爾濃度】除另有規定外,靜脈輸液及椎管注射用注射液按各品種項下的規定,照滲透壓摩爾濃度測定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Ⅸ G)檢查,應符合規定。
【可見異物】 除另有規定外,照可見異物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Ⅸ H)檢查,應符合規定。
【不溶性微粒】除另有規定外,溶液型靜脈用注射液、注射用無菌粉末及注射用濃溶液照不溶性微粒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Ⅸ C)檢查,均應符合規定。
【無菌】照無菌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Ⅺ H)檢查,應符合規定。
【細菌內毒素】或【熱原】 除另有規定外,靜脈用注射劑按各品種項下的規定,照細菌內毒素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Ⅺ E)或熱原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Ⅺ D)檢查,應符合規定。
4 附錄Ⅰ C 酊劑
酊劑係指將藥物用規定濃度的乙醇浸出或溶解而製成的澄清液體制劑,也可用流浸膏稀釋製成。供口服或外用。
一、除另有規定外,含有毒劇藥品的酊劑,每100ml應相當於原藥物10g;其他酊劑,每100ml相當於原藥物20g。
二、含有毒劇藥品酊劑的有效成分,應根據其半成品的含量加以調整,使符合各該酊劑項下的規定。
(1)溶解法或稀釋法 取藥物的粉末或流浸膏,加規定濃度的乙醇適量,溶解或稀釋,靜置,必要時濾過,即得。
(2)浸漬法 取適當粉碎的藥材,置有蓋容器中,加入溶劑適量,密蓋,攪拌或振搖,浸漬3~5日或規定的時間,傾取上清液,再加入溶劑適量,依法浸漬至有效成分充分浸出,合併浸出液,加溶劑至規定量後,靜置24小時,濾過,即得。
(3)滲漉法 照流浸膏劑項下的方法(2010年版藥典一部附錄Ⅰ O),用溶劑適量滲漉,至流出液達到規定量後,靜置,濾過,即得。
五、酊劑久置產生沉澱時,在乙醇和有效成分含量符合各品種項下規定的情況下,可濾過除去沉澱。
【甲醇量】 口服酊劑照甲醇量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一部附錄Ⅸ T)檢查,應符合規定。
【裝量】 照最低裝量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Ⅹ F)檢查,應符合規定。
5 附錄Ⅰ D 栓劑
栓劑係指藥物與適宜基質製成供腔道給藥的固體制劑。栓劑因施用腔道的不同,分爲直腸栓、陰道栓和尿道栓。直腸栓爲魚雷形、圓錐形或圓柱形等;陰道栓爲鴨嘴形、球形或卵形等;尿道栓一般爲棒狀。
栓劑分爲普通栓和持續釋藥的緩釋栓。
一、栓劑常用基質爲半合成脂肪酸甘油酯、可可豆脂、聚氧乙烯硬脂酸酯、聚氧乙烯山梨聚糖脂肪酸酯、氫化植物油、甘油明膠、泊洛沙姆、聚乙二醇類或其他適宜物質。
三、除另有規定外,供製栓劑用的固體藥物,應預先用適宜方法製成細粉,並全部通過六號篩。根據施用腔道和使用目的的不同,製成各種適宜的形狀。
四、根據需要可加入表面活性劑、稀釋劑、吸收劑、潤滑劑和防腐劑等。
五、栓劑中的藥物與基質應混合均勻,栓劑外形要完整光滑;塞入腔道後應無刺激性,應能融化、軟化或溶化,並與分泌液混合,逐漸釋放出藥物,產生局部或全身作用;應有適宜的硬度,以免在包裝或貯存時變形。
七、除另有規定外,應在30℃以下密閉貯存,防止因受熱、受潮而變形、發黴、變質。
【重量差異】照下述方法檢查,應符合規定。檢查法 取供試品10粒,精密稱定總重量,求得平均粒重後,再分別精密稱定各粒的重量。每粒重量與平均粒重相比較,按表中的規定,超出重量差異限度的不得多於1粒,並不得超出限度1倍。
平均粒重 | 重量差異限度 |
1.0g及1.0g以下 | ±10% |
1.0g以上至3.0g | ±7.5% |
3.0g以上 | ±5% |
【融變時限】 除另有規定外,照融變時限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Ⅹ B)檢查,應符合規定。
【微生物限度】照微生物限度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Ⅺ J)檢查,應符合規定。
6 附錄Ⅰ E 膠囊劑
膠囊劑係指藥物或加有輔料充填於空心膠囊或密封於軟質囊材中的固體制劑。
膠囊劑分爲硬膠囊、軟膠囊(膠丸)、緩釋膠囊、控釋膠囊和腸溶膠囊,主要供口服用。
硬膠囊(通稱爲膠囊) 係指採用適宜的製劑技術,將藥物或加適宜輔料製成粉末、顆粒、小片、小丸、半固體或液體等,充填於空心膠囊中的膠囊劑。
軟膠囊 係指將一定量的液體藥物直接包封,或將固體藥物溶解或分散在適宜的賦形劑中製備成溶液、混懸液、乳狀液或半固體,密封於球形或橢圓形的軟質囊材中的膠囊劑。可用滴製法或壓制法制備。軟質囊材是由膠囊用明膠、甘油或其他適宜的藥用材料單獨或混合製成。
緩釋膠囊 係指在規定的釋放介質中緩慢地非恆速釋放藥物的膠囊劑。緩釋膠囊應符合緩釋製劑的有關要求並應進行釋放度檢查。
物的膠囊劑。控釋膠囊應符合控釋製劑的有關要求並應進行釋放度檢查。
腸溶膠囊 係指硬膠囊或軟膠囊是用適宜的腸溶材料製備而得,或用經腸溶材料包衣的顆粒或小丸充填膠囊而製成的膠囊劑。腸溶膠囊不溶於胃液,但能在腸液中崩解而釋放活性成分。除另有規定外,照釋放度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Ⅹ D)檢查,應符合規定。
一、膠囊劑內容物不論其活性成分或輔料,均不應造成膠囊殼的變質。
二、硬膠囊可根據下列製劑技術製備不同形式內容物充填於空心膠囊中。
(1)將藥物加適宜的輔料如稀釋劑、助流劑、崩解劑等製成均勻的粉末、顆粒或小片。
(2)將普通小丸、速釋小丸、緩釋小丸、控釋小丸或腸溶小丸單獨填充或混合後填充,必要時加入適量空白小丸作填充劑。
(3)將藥物粉末直接填充。
(4)將藥物製成包合物、固體分散體、微囊或微球。
(5)溶液、混懸液、乳狀液等也可採用特製灌囊機填充於空心膠囊中,必要時密封。
四、膠囊劑應整潔,不得有黏結、變形、滲漏或囊殼破裂現象,並應無異臭。
五、膠囊劑的溶出度、釋放度、含量均勻度、微生物限度等應符合要求。必要時,內容物包衣的膠囊劑應檢查殘留溶劑。
六、除另有規定外,膠囊劑應密封貯存,其存放環境溫度不高於30℃,溼度應適宜,防止受潮、發黴、變質。
【裝量差異】照下述方法檢查,應符合規定。檢查法 除另有規定外,取供試品20粒,分別精密稱定重量後,傾出內容物(不得損失囊殼),硬膠囊用小刷或其他適宜用具拭淨,軟膠囊用乙醚等易揮發性溶劑洗淨,置通風處使溶劑自然揮盡,再分別精密稱定囊殼重量,求出每粒內容物的裝量與平均裝量。每粒的裝量與平均裝量相比較,超出裝量差異限度的不得多於2粒,並不得有1粒超出限度1倍。
平均裝量 | 裝量差異限度 |
0.30g以下 | ±10% |
0.30g及0.30g以上 | ±7.5% |
7 附錄Ⅰ F 軟膏劑 乳膏劑 糊劑
軟膏劑 係指藥物與油脂性或水溶性基質混合製成的均勻的半固體外用製劑。因藥物在基質中分散狀態不同,有溶液型軟膏劑和混懸型軟膏劑之分。溶液型軟膏劑爲藥物溶解(或共熔)於基質或基質組分中製成的軟膏劑;混懸型軟膏劑爲藥物細粉均勻分散於基質中製成的軟膏劑。
乳膏劑 係指藥物溶解或分散於乳狀液型基質中形成的均勻的半固體外用製劑。乳膏劑由於基質不同,可分爲水包油型乳膏劑與油包水型乳膏劑。
糊劑 係指大量的固體粉末(一般25%以上)均勻地分散在適宜的基質中所組成的半固體外用製劑。可分爲單相含水凝膠性糊劑和脂肪糊劑。
一、軟膏劑、乳膏劑、糊劑選用基質應根據各劑型的特點、藥物的性質、製劑的療效和產品的穩定性。基質也可由不同類型基質混合組成。
軟膏劑基質可分爲油脂性基質和水溶性基質。油脂性基質常用的有凡士林、石蠟、液狀石蠟、硅油、蜂蠟、硬脂酸、羊毛脂等;水溶性基質主要有聚乙二醇。乳膏劑常用的乳化劑可分爲水包油型和油包水型。水包油型乳化劑有鈉皁、三乙醇胺皁類、脂肪醇硫酸(酯)鈉類(十二烷基硫酸鈉)和聚山梨酯類;油包水型乳化劑有鈣皁、羊毛脂、單甘油酯、脂肪醇等。
二、軟膏劑、乳膏劑、糊劑基質應均勻、細膩,塗於皮膚或黏膜上應無刺激性。混懸型軟膏劑中不溶性固體藥物及糊劑的固體成分,均應預先用適宜的方法磨成細粉,確保粒度符合規定。
三、軟膏劑、乳膏劑根據需要可加入保溼劑、防腐劑、增稠劑、抗氧劑及透皮促進劑。
四、軟膏劑、乳膏劑應具有適當的黏稠度,糊劑稠度一般較大。但均應易塗布於皮膚或黏膜上,不融化,黏稠度隨季節變化應很小。
五、軟膏劑、乳膏劑、糊劑應無酸敗、異臭、變色、變硬,乳膏劑不得有油水分離及脹氣現象。
六、除另有規定外,軟膏劑、糊劑應遮光密閉貯存;乳膏劑應遮光密封,宜置25℃以下貯存,不得冷凍。
【粒度】除另有規定外,混懸型軟膏劑取適量的供試品,塗成薄層,薄層面積相當於蓋玻片面積,共塗3片,照粒度和粒度分佈測定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Ⅸ E第一法)檢查,均不得檢出大於180μm的粒子。
【裝量】 照最低裝量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Ⅹ F)檢查,應符合規定。
8 附錄Ⅰ G 眼用製劑
眼用製劑係指直接用於眼部發揮治療作用的無菌製劑。眼用製劑可分爲眼用液體制劑(滴眼劑、洗眼劑、眼內注射溶液)、眼用半固體制劑(眼膏劑、眼用乳膏劑、眼用凝膠劑)、眼用固體制劑(眼膜劑、眼丸劑、眼內插入劑)等。眼用液體制劑也可以固態形式包裝,另備溶劑,在臨用前配成溶液或混懸液。
滴眼劑 係指由藥物與適宜輔料製成的供滴入眼內的無菌液體制劑。可分爲水性或油性溶液、混懸液或乳狀液。
洗眼劑 係指由藥物製成的無菌澄明水溶液,供沖洗眼部異物或分泌液、中和外來化學物質的眼用液體制劑。
眼內注射溶液 係指由藥物與適宜輔料製成的無菌澄明溶液,供眼周圍組織(包括球結膜下、筋膜下及球后)或眼內注射(包括前房注射、前房沖洗、玻璃體內注射、玻璃體內灌注等)的無菌眼用液體制劑。
眼膏劑 係指由藥物與適宜基質均勻混合,製成無菌溶液型或混懸型膏狀的眼用半固體制劑。
眼用乳膏劑 係指由藥物與適宜基質均勻混合,製成無菌乳膏狀的眼用半固體制劑。
眼用凝膠劑 係指由藥物與適宜輔料製成無菌凝膠狀的眼用半固體制劑。其黏度大,易與淚液混合。
眼膜劑 係指藥物與高分子聚合物製成的無菌藥膜,可置於結膜囊內緩慢釋放藥物的眼用固體制劑。
眼丸劑 係指藥物與適宜輔料製成的無菌球形、類球形或環形的眼用固體制劑。
眼內插入劑 係指藥物與適宜輔料製成無菌的適當大小和形狀,供插入結膜囊內緩慢釋放藥物的無菌眼用固體制劑。眼用製劑在生產與貯藏期間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
一、滴眼劑中可加入調節滲透壓、pH值、黏度以及增加藥物溶解度和製劑穩定的輔料,並可加適宜濃度的抑菌劑和抗氧劑。所用輔料不應降低藥效或產生局部刺激。
二、除另有規定外,滴眼劑應與淚液等滲。混懸型滴眼劑的沉降物不應結塊或聚集,經振搖應易再分散,並應檢查沉降體積比。除另有規定外,每個容器的裝量應不超過10ml。
三、洗眼劑屬用量較大的眼用製劑,應儘可能與淚液等滲並具有相近的pH值。多劑量的洗眼劑一般應加適當抑菌劑,並在使用期間內均能發揮抑菌作用。除另有規定外,每個容器的裝量應不超過200ml。
四、眼用半固體制劑基質應過濾並滅菌,不溶性藥物應預先製成極細粉。眼膏劑、眼用乳膏劑、眼用凝膠劑應均勻、細膩、無刺激性,並易塗布於眼部,便於藥物分散和吸收。除另有規定外,每個容器的裝量應不超過5g。
五、眼內注射溶液、眼內插入劑、供外科手術用和急救用的眼用製劑,均不得加抑菌劑或抗氧劑或不適當的緩沖劑,且應包裝於無菌容器內供一次性使用。
六、包裝容器應無菌、不易破裂,其透明度應不影響可見異物檢查。
七、除另有規定外,眼用製劑還應符合相應劑型通則項下有關規定,如眼用凝膠劑還應符合凝膠劑的規定。
十、眼用製劑在啓用後最多可使用4周。
【可見異物】除另有規定外,滴眼劑照可見異物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Ⅸ H)中滴眼劑項下的方法檢查,應符合規定;眼內注射溶液照可見異物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Ⅸ H)中注射液項下的方法檢查,應符合規定。
【粒度】除另有規定外,混懸型眼用製劑照下述方法檢查,粒度應符合規定。
混懸型滴眼劑檢查法 取供試品強烈振搖,立即量取適量(相當於主藥10μg)置於載玻片上,照粒度和粒度分佈測定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Ⅸ E第一法)檢查,大於50μm的粒子不得過2個,且不得檢出大於90μm的粒子。
混懸型眼用半固體制劑檢查法 取供試品10個,將內容物全部擠於合適的容器中,攪拌均勻,取適量(相當於主藥10μg)置於載玻片上,塗成薄層,薄層面積相當於蓋玻片面積,共塗3片,照粒度和粒度分佈測定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Ⅸ E第一法)檢查,每個塗片中大於50μm的粒子不得過2個,且不得檢出大於90μm的粒子。
【沉降體積比】混懸型滴眼劑照下述方法檢查,沉降體積比應不低於0.90。
檢查法 除另有規定外,用具塞量筒量取供試品50ml,密塞,用力振搖1分鐘,記下混懸物的開始高度H0,靜置3小時,記下混懸物的最終高度H,按下式計算:
沉降體積比=H/H0
【金屬性異物】除另有規定外,眼用半固體制劑照下述方法檢查,金屬性異物應符合規定。
檢查法 取供試品10個,分別將全部內容物置於底部平整光滑、無可見異物和氣泡、直徑爲6cm的平底培養皿中,加蓋,除另有規定外,在85℃保溫2小時,使供試品攤布均勻,室溫放冷至凝固後,倒置於適宜的顯微鏡臺上,用聚光燈從上方以45°角的入射光照射皿底,放大30倍,檢視不小於50μm且具有光澤的金屬性異物數。10箇中每個內含金屬性異物超過8粒者,不得過1個,且其總數不得過50粒;如不符合上述規定,應另取20個複試;初試、複試結果合併計算,30箇中每個內含金屬性異物超過8粒者,不得過3個,且其總數不得過150粒。
【重量差異】除另有規定外,眼用固體制劑照下述方法檢查,應符合規定。
檢查法 取供試品20個,分別稱定(或稱定內容物),計
算平均重量,超過平均重量±10%者不得過2個,並不得有超過平均重量±20%者。
凡規定檢查含量均勻度的眼用製劑,一般不再進行重量差異的檢查。
【裝量】眼用半固體或液體制劑,照最低裝量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Ⅹ F)檢查,應符合規定。
【滲透壓摩爾濃度】除另有規定外,水溶液型滴眼劑、洗眼劑和眼內注射溶液按各品種項下的規定,照滲透壓摩爾濃度測定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Ⅸ G)檢查,應符合規定。
【無菌】照無菌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Ⅺ H)檢查,應符合規定。
9 附錄Ⅰ H 丸劑
丸劑係指藥物與適宜的輔料以適當方法製成的球狀或類球狀固體制劑。丸劑包括滴丸、糖丸、小丸等。
滴丸 係指固體或液體藥物與適宜的基質加熱熔融後溶解、乳化或混懸於基質中,再滴入不相混溶、互不作用的冷凝介質中,由於表面張力的作用使液滴收縮成球狀而製成的製劑,主要供口服用。
糖丸 係指以適宜大小的糖粒或基丸爲核心,用糖粉和其他輔料的混合物作爲材料,選用適宜的黏合劑或潤溼劑制丸,並將主藥以適宜的方法分次包裹在糖丸中而製成的製劑。小丸(通稱爲丸) 係指將藥物與適宜的輔料均勻混合,選用適宜的黏合劑或潤溼劑以適當方法製成的球狀或類球狀固體制劑。小丸粒徑應爲0.5~3.5mm。
一、滴丸基質包括水溶性基質和非水溶性基質,常用的有聚乙二醇類(如聚乙二醇6000、聚乙二醇4000等)、泊洛沙姆、硬脂酸聚烴氧(40)酯、明膠、硬脂酸、單硬脂酸甘油酯、氫化植物油等。滴丸冷凝介質必須安全無害,且與主藥不發生作用,常用的有液狀石蠟、植物油、甲基硅油和水等。
三、滴丸在滴製成丸後,應除去滴丸表面的冷凝介質。
四、根據藥物的性質、使用與貯藏的要求,供口服的滴丸或小丸可包糖衣或薄膜衣。必要時,薄膜包衣丸應檢查殘留溶劑。
五、除另有規定外,糖丸和小丸在包裝前應在適宜條件下乾燥,並按丸重大小要求用適宜篩號的藥篩過篩處理。
【重量差異】照下述方法檢查,應符合規定。檢查法 除另有規定外,取供試品20丸,精密稱定總重量,求得平均丸重後,再分別精密稱定各丸的重量。每丸重量與平均丸重相比較,按表中的規定,超出重量差異限度的丸劑不得多於2丸,並不得有1丸超出限度1倍。
單劑量包裝的小丸重量差異,可以取20個劑量單位進行檢查,其重量差異限度應符合上述規定。
平均丸重 | 重量差異限度 |
0.03g及0.03g以下 | ±15% |
0.03g以上至0.30g | ±10% |
0.30g以上 | ±7.5% |
包糖衣丸劑應在包衣前檢查丸心的重量差異,符合規定後方可包衣。包糖衣後不再檢查重量差異,薄膜衣丸應在包薄膜衣後檢查重量差異並符合規定。
【溶散時限】 除另有規定外,照崩解時限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Ⅹ A)檢查,均應符合規定。
10 附錄Ⅰ J 植入劑
植入劑係指藥物與輔料製成的供植入體內的無菌固體制劑。植入劑一般採用特製的注射器植入,也可以用手術切開植入,在體內持續釋放藥物,維持較長的時間。
一、植入劑所用的輔料必須是生物相容的,可以用生物不降解材料如硅橡膠,也可用生物降解材料。前者在達到預定時間後,應將材料取出。
【裝量差異】除另有規定外,植入劑照下述方法檢查,應符合規定。
檢查法 取供試品5瓶(支),除去標籤、鋁蓋,容器外壁用乙醇擦淨,乾燥,開啓時注意避免玻璃屑等異物落入容器中,分別迅速精密稱定,傾出內容物,容器用水或乙醇洗淨,在適宜條件下乾燥後,再分別精密稱定每一容器的重量,求出每1瓶(支)的裝量與平均裝量。每1瓶(支)中的裝量與平均裝量相比較,應符合下列規定,如有1瓶(支)不符合規定,應另取10瓶(支)複試,應符合規定。
平均裝量 | 裝量差異限度 |
0.05g及0.05g以下 | ±15% |
0.05g以上至0.15g | ±10% |
0.15g以上至0.50g | ±7% |
0.50g以上 | ±5% |
【無菌】照無菌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ⅪH)檢查,應符合規定。
11 附錄Ⅰ K 糖漿劑
糖漿劑係指含有藥物的濃蔗糖水溶液。供口服用。糖漿劑在生產與貯藏期間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
一、含蔗糖量應不低於45% (g/ml)。
二、除另有規定外,一般將藥物用新煮沸過的水溶解,加入單糖漿;如直接加入蔗糖配製,則需煮沸,必要時濾過,並自濾器上添加適量新煮沸過的水至處方規定量。
三、根據需要可加入附加劑。如需加入防腐劑,山梨酸和苯甲酸的用量不得超過0.3%(其鉀鹽、鈉鹽的用量分別按酸計),羥苯酯類的用量不得超過0.05%;如需加入其他附加劑,其品種與用量應符合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不影響產品的穩定性,並應避免對檢驗產生干擾。必要時可加入適量的乙醇、甘油或其他多元醇。
四、除另有規定外,糖漿劑應澄清。在貯存期間不得有發黴、酸敗、產生氣體或其他變質現象。
檢查法 取供試品5支,將內容物分別倒入經標化的量入式量筒內,儘量傾淨。在室溫下檢視,每支裝量與標示裝量相比較,少於標示裝量的不得多於1支,並不得少於標示裝量的95%。
多劑量灌裝的糖漿劑,照最低裝量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Ⅹ F)檢查,應符合規定。
【微生物限度】照微生物限度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ⅪJ)檢查,應符合規定。
12 附錄Ⅰ L 氣霧劑 粉霧劑 噴霧劑
氣霧劑、粉霧劑和噴霧劑係指藥物以特殊裝置給藥,經呼吸道深部、腔道、黏膜或皮膚等發揮全身或局部作用的製劑。該類製劑的用藥途徑分爲吸入、非吸入和外用。吸入氣霧劑、吸入粉霧劑和吸入噴霧劑可以單劑量或多劑量給藥。該類製劑應對皮膚、呼吸道與腔道黏膜和纖毛無刺激性、無毒性。
12.1 氣霧劑
氣霧劑係指含藥溶液、乳狀液或混懸液與適宜的拋射劑共同裝封於具有特製閥門系統的耐壓容器中,使用時藉助拋射劑的壓力將內容物呈霧狀物噴出,用於肺部吸入或直接噴至腔道黏膜、皮膚及空間消毒的製劑。按用藥途徑可分爲吸入氣霧劑、非吸入氣霧劑及外用氣霧劑。按處方組成可分爲二相氣霧劑(氣相與液相)和三相氣霧劑(氣相、液相、固相或液相)。按給藥定量與否,氣霧劑還可分爲定量氣霧劑和非定量氣霧劑。
一、根據需要可加入溶劑、助溶劑、抗氧劑、防腐劑、表面活性劑等附加劑。吸入氣霧劑中所有附加劑均應對呼吸道黏膜和纖毛無刺激性、無毒性。非吸入氣霧劑及外用氣霧劑中所有附加劑均應對皮膚或黏膜無刺激性。
二、二相氣霧劑應按處方製得澄清的溶液後,按規定量分裝。三相氣霧劑應將微粉化(或乳化)藥物和附加劑充分混合製得穩定的混懸液或乳狀液,如有必要,抽樣檢查,符合要求後分裝。在製備過程中還應嚴格控制原料藥、拋射劑、容器、用具的含水量,防止水分混入;易吸溼的藥物應快速調配、分裝。吸入氣霧劑的霧滴(粒)大小應控制在10μm以下,其中大多數應爲5μm以下。
三,氣霧劑常用的拋射劑爲適宜的低沸點液體。根據氣霧劑所需壓力,可將兩種或幾種拋射劑以適宜比例混合使用。
四、氣霧劑的容器,應能耐受氣霧劑所需的壓力,各組成部件均不得與藥物或附加劑發生理化作用,其尺寸精度與溶脹性必須符合要求。
五、定量氣霧劑釋出的主藥含量應準確,噴出的霧滴(粒)應均勻,吸入氣霧劑應保證每撳含量的均勻性。
七、氣霧劑應置涼暗處貯存,並避免曝曬、受熱、敲打、撞擊。
八、定量氣霧劑應標明:(1)每瓶總撳次;(2)每撳主藥含量。
【每瓶總撳次】定量氣霧劑照下述方法檢查,每瓶總撳次應符合規定。
檢查法 取供試品4瓶,除去帽蓋,充分振搖,在通風櫥內,分別撳壓閥門連續噴射於已加入適量吸收液的容器內(注意每次噴射間隔5秒並緩緩振搖),直至噴盡爲止,分別計算噴射次數,每瓶總撳次均不得少於其標示總撳次。
【每撳主藥含量】定量氣霧劑照下述方法檢查,每撳主藥含量應符合規定。
檢查法 取供試品1瓶,充分振搖,除去帽蓋,試噴5次,用溶劑洗淨套口,充分乾燥後,倒置於已加入一定量吸收液的適宜燒杯中,將套口浸入吸收液液麪下(至少25mm),噴射10次或20次(注意每次噴射間隔5秒並緩緩振搖),取出供試品,用吸收液洗淨套口內外,合併吸收液,轉移至適宜量瓶中並稀釋至刻度後,按各品種含量測定項下的方法測定,所得結果除以取樣噴射次數,即爲平均每撳主藥含量。每撳主藥含量應爲每撳主藥含量標示量的80%~120%。
【霧滴(粒)分佈】 吸入氣霧劑應檢查霧滴(粒)大小分佈。照吸入氣霧劑霧滴(粒)分佈測定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Ⅹ H)檢查,使用品種項下規定的接收液和測定方法,依法測定。除另有規定外,霧滴(粒)藥物量應不少於每撳主藥含量標示量的15%。
【噴射速率】非定量氣霧劑照下述方法檢查,噴射速率應符合規定。
檢查法 取供試品4瓶,除去帽蓋,分別噴射數秒後,擦淨,精密稱定,將其浸入恆溫水浴(25℃±1℃)中30分鐘,取出,擦乾,除另有規定外,連續噴射5秒鐘,擦淨,分別精密稱重,然後放入恆溫水浴(25℃±1℃)中,按上法重複操作3次,計算每瓶的平均噴射速率(g/s),均應符合各品種項下的規定。
【噴出總量】非定量氣霧劑照下述方法檢查,噴出總量應符合規定。
檢查法 取供試品4瓶,除去帽蓋,精密稱定,在通風櫥內,分別連續噴射於已加入適量吸收液的容器中,直至噴盡爲止,擦淨,分別精密稱定,每瓶噴出量均不得少於標示裝量的85%。
【無菌】用於燒傷,創傷或潰瘍的氣霧劑照無菌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Ⅺ H)檢查,應符合規定。
【微生物限度】除另有規定外,照微生物限度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Ⅺ J)檢查,應符合規定。
12.2 粉霧劑
粉霧劑按用途可分爲吸入粉霧劑、非吸入粉霧劑和外用粉霧劑。吸入粉霧劑係指微粉化藥物或與載體以膠囊、泡囊或多劑量貯庫形式,採用特製的乾粉吸入裝置,由患者主動吸入霧化藥物至肺部的製劑。非吸入粉霧劑係指藥物或與載體以膠囊或泡囊形式,採用特製的乾粉給藥裝置,將霧化藥物噴至腔道黏膜的製劑。外用粉霧劑係指藥物或與適宜的附加劑灌裝於特製的乾粉給藥器具中,使用時藉助外力將藥物噴至皮膚或黏膜的製劑。
一、配製粉霧劑時,爲改善粉末的流動性,可加入適宜的載體和潤滑劑。吸入粉霧劑中所有附加劑均應爲生理可接受物質,且對呼吸道黏膜和纖毛無刺激性、無毒性。非吸入粉霧劑及外用粉霧劑中所有附加劑均應對皮膚或黏膜無刺激性。
二、粉霧劑給藥裝置使用的各組成部件均應採用無毒、無刺激性、性質穩定、與藥物不起作用的材料製備。
三、吸入粉霧劑中藥物粒度大小應控制在10μm以下,其中大多數應在5μm以下。
五、粉霧劑應置涼暗處貯存,防止吸潮。
六、膠囊型、泡囊型吸入粉霧劑應標明:(1)每粒膠囊或泡囊中藥物含量;(2)膠囊應置於吸入裝置中吸入,而非吞服;(3)有效期;(4)貯藏條件。
七、多劑量貯庫型吸入粉霧劑應標明:(1)每瓶總吸次;(2)每吸主藥含量。
【含量均勻度】除另有規定外,膠囊型或泡囊型粉霧劑,照含量均勻度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Ⅹ E)檢查,應符合規定。
【裝量差異】除另有規定外,膠囊型及泡囊型粉霧劑照下述方法檢查,應符合規定。
檢查法 除另有規定外,取供試品20粒,分別精密稱定重量後,傾出內容物(不得損失囊殼),用小刷或其他適宜用具拭淨殘留內容物,分別精密稱定囊殼重量,求出每粒內容物的裝量與平均裝量。每粒的裝量與平均裝量相比較,超出裝量差異限度的不得多於2粒,並不得有1粒超出限度1倍。
平均裝量 | 裝量差異限度 |
0.30g以下 | ±10% |
0.30g及0.30g以上 | ±7.5% |
【排空率】膠囊型及泡囊型粉霧劑照下述方法檢查,排空率應符合規定。
檢查法 除另有規定外,取本品10粒,分別精密稱定,逐粒置於吸入裝置內,用每分鐘60L±5L的氣流抽吸4次,每次1.5秒,稱定重量,用小刷或適宜用具拭淨殘留內容物,再分別稱定囊殼重量,求出每粒的排空率,排空率應不低於90%。
【每瓶總吸次】多劑量貯庫型吸入粉霧劑照下述方法檢查,每瓶總吸次應符合規定。
檢查法 除另有規定外,取供試品1瓶,旋轉裝置底部,釋出一個劑量藥物,以每分鐘60L±5L的氣流速度抽吸,重複上述操作,測定標示吸次最後1吸的藥物含量,檢查4瓶的最後1吸的藥物量,每瓶總吸次均不得低於標示總吸次。
【每吸主藥含量】多劑量貯庫型吸入粉霧劑照下述方法檢查,每吸主藥含量應符合規定。
檢查法 除另有規定外,取供試品6瓶,分別除去帽蓋,棄去最初5吸,採用吸入粉霧劑釋藥均勻度測定裝置(見圖),裝置內置20ml適宜的接收液。吸入器採用合適的橡膠接口與裝置相接,以保證連接處的密封。吸入器每旋轉一次(相當於1吸),用每分鐘60L±5L的抽氣速度抽吸5秒,重複操作10次或20次,用空白接收液將整個裝置內壁的藥物洗脫下來,合併,定量至一定體積後,測定,所得結果除以10或20,即爲每吸主藥含量。每吸主藥含量應爲每吸主藥含量標示量的65%~135%。如有1瓶或2瓶超出此範圍,但不超出標示量的50%~150%,可複試,另取12瓶測定,若18瓶中超出65%~135%但不超出50%~150%的,不超過2瓶,也符合規定。
圖 吸入粉霧劑釋藥均勻度測定裝置
A.橡膠接口;B.模擬喉管;C.出口;D.160ml玻璃容器;E.孔隙爲100~160μm燒結玻璃
【霧滴(粒)分佈】 吸入粉霧劑應檢查霧滴(粒)大小分佈。照吸入粉霧劑霧滴(粒)分佈測定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Ⅹ H)檢查,使用品種項下規定的接收液和測定方法,依法測定。除另有規定外,霧滴(粒)藥物量應不少於每吸主藥含量標示量的10%。
【微生物限度】照微生物限度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Ⅺ J)檢查,應符合規定。
12.3 噴霧劑
噴霧劑係指含藥溶液、乳狀液或混懸液填充於特製的裝置中,使用時藉助手動泵的壓力、高壓氣體、超聲振動或其他方法將內容物呈霧狀物釋出,用於肺部吸入或直接噴至腔道黏膜、皮膚及空間消毒的製劑。按用藥途徑可分爲吸入噴霧劑、非吸入噴霧劑及外用噴霧劑。按給藥定量與否,噴霧劑還可分爲定量噴霧劑和非定量噴霧劑。
一、根據需要可加入溶劑、助溶劑、抗氧劑、防腐劑、表面活性劑等附加劑。吸入噴霧劑中所有附加劑均應爲生理可接受物質,且對呼吸道黏膜和纖毛無刺激性、無毒性。非吸入噴霧劑及外用噴霧劑中所有附加劑均應對皮膚或黏膜無刺激性。
二、噴霧劑裝置中各組成部件均應採用無毒、無刺激性、性質穩定、與藥物不起作用的材料製備。
三、溶液型噴霧劑藥液應澄清;乳狀液型噴霧劑液滴在液體介質中應分散均勻;混懸型噴霧劑應將藥物細粉和附加劑充分混勻,製成穩定的混懸劑。吸人噴霧劑的霧滴(粒)大小應控制在10μm以下,其中大多數應爲5μm以下。
四、噴霧劑應置涼暗處貯存,防止吸潮。
五、單劑量吸入噴霧劑應標明:(1)每劑藥物含量;(2)液體使用前置於吸入裝置中吸入,而非口服;(3)有效期;(4)貯藏條件。
六、多劑量噴霧劑應標明:(1)每瓶總噴次;(2)每噴主藥含量。
【每瓶總噴次】多劑量定量噴霧劑照下述方法檢查,每瓶總噴次應符合規定。
檢查法 取供試品4瓶,除去帽蓋,充分振搖,照使用說明書操作,在通風櫥內,分別按壓閥門連續噴射於已加入適量吸收液的容器內(注意每次噴射間隔5秒並緩緩振搖),直至噴盡爲止,分別計算噴射次數,每瓶總噴次均不得少於其標示總噴次。
【每噴噴量】除另有規定外,定量噴霧劑照下述方法檢查,每噴噴量應符合規定。
檢查法 取供試品4瓶,照使用說明書操作,分別試噴數次後,擦淨,精密稱定,再連續噴射3次,每次噴射後均擦淨,精密稱定,計算每次噴量,連續噴射10次,擦淨,精密稱定,再按上述方法測定3次噴量,繼續連續噴射10次後,按上述方法再測定4次噴量,計算每瓶10次噴量的平均值。除另有規定外,均應爲標示噴量的80%~120%。
【每噴主藥含量】除另有規定外,定量噴霧劑照下述方法檢查,每噴主藥含量應符合規定。
檢查法 取供試品1瓶,照使用說明書操作,試噴5次,用溶劑洗淨噴口,充分乾燥後,噴射10次或20次(注意噴射每次間隔5秒並緩緩振搖),收集於一定量的吸收溶劑中(防止損失),轉移至適宜量瓶中並稀釋至刻度,搖勻,測定。所得結果除以10或20,即爲平均每噴主藥含量。每噴主藥含量應爲標示含量的80%~120%。
【霧滴(粒)分佈】 吸入噴霧劑應檢查霧滴(粒)大小分佈。照吸入噴霧劑霧滴(粒)分佈測定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Ⅹ H)檢查,使用正文項下規定的接收液和測定方法,依法測定。除另有規定外,霧滴(粒)藥物量應不少於每噴主藥含量標示量的15%。
【裝量差異】除另有規定外,單劑量噴霧劑裝量差異,應符合規定。
檢查法 除另有規定外,取供試品20個,照各品種項下規定的方法,求出每個內容物的裝量與平均裝量。每個的裝量與平均裝量相比較,超出裝量差異限度的不得多於2個,並不得有1個超出限度1倍。
平均裝量 | 裝量差異限度 |
0.30g以下 | ±10% |
0.30g及0.30g以上 | ±7.5% |
凡規定檢查含量均勻度的單劑量噴霧劑,一般不再進行裝量差異的檢查。
【裝量】非定量噴霧劑照最低裝量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Ⅹ F)檢查,應符合規定。
13 附錄Ⅰ M 膜劑
膜劑係指藥物與適宜的成膜材料經加工製成的膜狀製劑。供口服或黏膜用。
一、成膜材料及其輔料應無毒、無刺激性、性質穩定、與藥物不起作用。常用的成膜材料有聚乙烯醇、丙烯酸樹脂類、纖維素類及其他天然高分子材料。
二、藥物如爲水溶性,應與成膜材料製成具有一定黏度的溶液;如爲不溶性藥物,應粉碎成極細粉,並與成膜材料等混合均勻。
三、膜劑外觀應完整光潔,厚度一致,色澤均勻,無明顯氣泡。多劑量的膜劑,分格壓痕應均勻清晰,並能按壓痕撕開。
四、膜劑所用的包裝材料應無毒性、易於防止污染、方便使用,並不能與藥物或成膜材料發生理化作用。
檢查法 除另有規定外,取供試品20片,精密稱定總重量,求得平均重量,再分別精密稱定各片的重量。每片重量與平均重量相比較,按表中的規定,超出重量差異限度的不得多於2片,並不得有1片超出限度的1倍。
平均重量 | 重量差異限度 |
0.02g及0.02g以下 | ±15% |
0.02g以上至0.20g | ±10% |
0.20g以上 | ±7.5% |
14 附錄Ⅰ N 顆粒劑
顆粒劑係指藥物與適宜的輔料製成具有一定粒度的乾燥顆粒狀製劑。顆粒劑可分爲可溶顆粒(通稱爲顆粒)、混懸顆粒、泡騰顆粒、腸溶顆粒、緩釋顆粒和控釋顆粒等。供口服用。
混懸顆粒 係指難溶性固體藥物與適宜輔料製成一定粒度的乾燥顆粒劑。臨用前加水或其他適宜的液體振搖即可分散成混懸液供口服。
泡騰顆粒 係指含有碳酸氫鈉和有機酸,遇水可放出大量氣體而呈泡騰狀的顆粒劑。
泡騰顆粒中的藥物應是易溶性的,加水產生氣泡後應能溶解。有機酸一般用枸櫞酸、酒石酸等。
腸溶顆粒 係指採用腸溶材料包裹顆粒或其他適宜方法製成的顆粒劑。
腸溶顆粒耐胃酸而在腸液中釋放活性成分,可防止藥物在胃內分解失效,避免對胃的刺激或控制藥物在腸道內定位釋放。
緩釋顆粒 係指在規定的釋放介質中緩慢地非恆速釋放藥物的顆粒劑。
控釋顆粒 係指在規定的釋放介質中緩慢地恆速釋放藥物的顆粒劑。
一、藥物與輔料應均勻混合;凡屬揮發性藥物或遇熱不穩定的藥物在製備過程應注意控制適宜的溫度條件,凡遇光不穩定的藥物應遮光操作。
二、顆粒劑應乾燥,顆粒均勻,色澤一致,無吸潮、結塊、潮解等現象。
三、根據需要可加入適宜的矯味劑、芳香劑、着色劑、分散劑和防腐劑等添加劑。
四、顆粒劑的溶出度、釋放度、含量均勻度、微生物限度等應符合要求。必要時,包衣顆粒劑應檢查殘留溶劑。
六、單劑量包裝的顆粒劑在標籤上要標明每個袋(瓶)中活性成分的名稱及含量。多劑量包裝的顆粒劑除應有確切的分劑量方法外,在標籤上要標明顆粒中活性成分的名稱和重量。
【粒度】除另有規定外,照粒度和粒度分佈測定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Ⅸ E第二法雙篩分法)檢查,不能通過一號篩與能通過五號篩的總和不得超過供試量的15%。
【乾燥失重】 除另有規定外,照乾燥失重測定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Ⅷ L)測定,於105℃乾燥至恆重,含糖顆粒應在80℃減壓乾燥,減失重量不得過2.0%。
【溶化性】除另有規定外,可溶顆粒和泡騰顆粒照下述方法檢查,溶化性應符合規定。
可溶顆粒檢查法 取供試品10g,加熱水200ml,攪拌5分鐘,可溶顆粒應全部溶化或輕微渾濁,但不得有異物。
泡騰顆粒檢查法 取單劑量包裝的泡騰顆粒3袋,分別置盛有200ml水的燒杯中,水溫爲15~25℃,應迅速產生氣體而成泡騰狀,5分鐘內顆粒均應完全分散或溶解在水中。
混懸顆粒或已規定檢查溶出度或釋放度的顆粒劑,可不進行溶化性檢查。
檢查法 取供試品10袋(瓶),除去包裝,分別精密稱定每袋(瓶)內容物的重量,求出每袋(瓶)內容物的裝量與平均裝量。每袋(瓶)裝量與平均裝量相比較[凡無含量測定的顆粒劑,每袋(瓶)裝量應與標示裝量比較],超出裝量差異限度的顆粒劑不得多於2袋(瓶),並不得有1袋(瓶)超出裝量差異限度1倍。
平均裝量或標示裝量 | 裝量差異限度 |
1.0g及1.0g以下 | ±10% |
1.0g以上至1.5g | ±8% |
1.5g以上至6.0g | ±7% |
6.0g以上 | ±5% |
15 附錄Ⅰ O 口服溶液劑 口服混懸劑 口服乳劑
口服溶液劑 係指藥物溶解於適宜溶劑中製成供口服的澄清液體制劑。
口服混懸劑 係指難溶性固體藥物,分散在液體介質中,製成供口服的混懸液體制劑。也包括幹混懸劑或濃混懸液。口服乳劑 係指兩種互不相溶的液體,製成供口服的穩定的水包油型乳液製劑。
用適宜的量具以小體積或以滴計量的口服溶液劑、口服混懸劑、口服乳劑的液體制劑稱爲滴劑。
口服溶液劑、口服混懸劑、口服乳劑在生產與貯藏期間均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
二、根據需要可加入適宜的附加劑,如防腐劑、分散劑、助懸劑、增稠劑、助溶劑、潤溼劑、緩沖劑、乳化劑、穩定劑、矯味劑以及色素等,其品種與用量應符合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不影響產品的穩定性,並避免對檢驗產生干擾。
三、不得有發黴、酸敗、變色、異物、產生氣體或其他變質現象。
四、口服乳劑應呈均勻的乳白色,以半徑爲10cm的離心機每分鐘4000轉的轉速(約1800×g)離心15分鐘,不應有分層現象。
五、口服混懸劑的混懸物應分散均勻,放置後若有沉澱物,經振搖應易再分散,並應檢查沉降體積比。
六、口服滴劑包裝內一般應附有滴管和吸球或其他量具。
九、口服混懸劑在標籤上應註明“用前搖勻”;以滴計量的滴劑在標籤上要標明每毫升或每克液體制劑相當的滴數。
除另有規定外,口服溶液劑、口服混懸劑、口服乳劑應進行以下相應檢查。
【重量差異】除另有規定外,單劑量包裝的幹混懸劑照下述方法檢查,應符合規定。
檢查法 取供試品20個(袋),分別稱量內容物,計算平均重量,超過平均重量±10%者不得過2個,並不得有超過平均重量±20%者。
【裝量】除另有規定外,單劑量包裝的口服溶液劑、口服混懸劑、口服乳劑裝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取供試品10個(袋、支),分別將內容物傾盡,測定其裝量,每個(袋、支)裝量均不得少於其標示量。
多劑量包裝的口服溶液劑、口服混懸劑、口服乳劑、口服滴劑照最低裝量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ⅩF)檢查,應符合規定。
【乾燥失重】除另有規定外,幹混懸劑照乾燥失重測定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Ⅷ L)檢查,減失重量不得過2.0%。
【沉降體積比】 口服混懸劑照下述方法檢查,沉降體積比應不低於0.90。
檢查法 除另有規定外,用具塞量筒量取供試品50ml,密塞,用力振搖1分鐘,記下混懸物的開始高度H0,靜置3小時,記下混懸物的最終高度H,按下式計算:
沉降體積比=H/H0
幹混懸劑按各品種項下規定的比例加水振搖,應均勻分散,並照上法檢查沉降體積比,應符合規定。
【微生物限度】照微生物限度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Ⅺ J)檢查,應符合規定。
16 附錄Ⅰ P 散劑
散劑係指藥物或與適宜的輔料經粉碎、均勻混合製成的乾燥粉末狀製劑,分爲口服散劑和局部用散劑。
口服散劑一般溶於或分散於水或其他液體中服用,也可直接用水送服。
局部用散劑可供皮膚、口腔、咽喉、腔道等處應用;專供治療、預防和潤滑皮膚的散劑也可稱爲撒佈劑或撒粉。
一、供製散劑的成分均應粉碎成細粉。除另有規定外,口服散劑應爲細粉,局部用散劑應爲最細粉。
二、散劑應乾燥、疏鬆、混合均勻、色澤一致。製備含有毒性藥物或藥物劑量小的散劑時,應採用配研法混勻並過篩。
三、散劑中可含有或不含輔料,根據需要可加入矯味劑、芳香劑和着色劑等。
四、散劑可單劑量包裝也可多劑量包(分)裝,多劑量包裝者應附分劑量的用具。
五、除另有規定外,散劑應密閉貯存,含揮發性藥物或易吸潮藥物的散劑應密封貯存。
【粒度】除另有規定外,局部用散劑照下述方法檢查,粒度應符合規定。
檢查法 取供試品10g,精密稱定,置七號篩。照粒度和粒度分佈測定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Ⅸ E第二法單篩分法)檢查,精密稱定通過篩網的粉末重量,應不低於95%。
【外觀均勻度】檢查法 取供試品適量,置光滑紙上,平鋪約5cm2,將其表面壓平,在亮處觀察,應色澤均勻,無花紋與色斑。
【乾燥失重】除另有規定外,取供試品,照乾燥失重測定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Ⅷ L)測定,在105℃乾燥至恆重,減失重量不得過2.0%。
檢查法 取散劑10包(瓶),除去包裝,分別精密稱定每包(瓶)內容物的重量,求出內容物的裝量與平均裝量。每包裝量與平均裝量(凡無含量測定的散劑,每包裝量應與標示裝量比較)相比應符合規定,超出裝量差異限度的散劑不得多於2包(瓶),並不得有1包(瓶)超出裝量差異限度1倍。
平均裝量或標示裝量 | 裝量差異限度 |
0.1g及0.1g以下 | ±15% |
0.1g以上至0.5g | ±10% |
0.5g以上至1.5g | ±8% |
1.5g以上至6.0g | ±7% |
6.0g以上 | ±5% |
【裝量】多劑量包裝的散劑,照最低裝量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Ⅹ F)檢查,應符合規定。
17 附錄ⅠQ 耳用製劑
耳用製劑係指直接用於耳部發揮局部治療作用的製劑。耳用製劑可分爲耳用液體制劑(滴耳劑、洗耳劑、耳用噴霧劑)、耳用半固體制劑(耳用軟膏劑、耳用乳膏劑、耳用凝膠劑、耳塞)、耳用固體制劑(耳用散劑、耳用丸劑)等。耳用液體制劑也可以固態形式包裝,另備溶劑,在臨用前配成溶液或混懸液。
滴耳劑 係指由藥物與適宜輔料製成的水溶液,或由甘油或其他適宜溶劑和分散介質製成的澄明溶液、混懸液或乳狀液,供滴入外耳道用的液體制劑。
洗耳劑 係指由藥物與適宜輔料製成澄明水溶液,用於清潔外耳道的耳用液體制劑。通常是符合生理pH範圍的水溶液,用於傷口或手術前使用者應無菌。
耳用噴霧劑 係指由藥物與適宜輔料製成澄明溶液、混懸液或乳狀液,借噴霧器霧化的耳用液體制劑。
耳用軟膏劑 係指由藥物與適宜基質均勻混合,製成溶液型或混懸型膏狀的耳用半固體制劑。
耳用乳膏劑 係指由藥物與適宜基質均勻混合,製成乳膏狀的耳用半固體制劑。
耳用凝膠劑 係指由藥物與適宜輔料製成凝膠狀的耳用半固體制劑。
耳塞 係指由藥物與適宜基質製成,用於塞入外耳道的耳用固體制劑。
耳用散劑 係指由藥物與適宜輔料製成粉末狀的供放入或吹入外耳道的耳用固體制劑。
耳用丸劑 係指藥物與適宜輔料製成的球形或類球形,用於外耳道或中耳道的耳用固體制劑。
一、耳用製劑通常含有調節張力或黏度、控制pH值、增加藥物溶解度、提高製劑穩定性或提供足夠抗菌性能的輔料,輔料應不影響製劑的藥效,並應無毒性或局部刺激性。溶劑(如水、甘油、脂肪油等)不應對耳膜產生不利的壓迫。除另有規定外,多劑量包裝的水性耳用製劑,應含有適宜濃度的抑菌劑,如製劑本身有足夠抑菌性能,可不加抑菌劑。
二、除另有規定外,耳用製劑多劑量包裝容器應配有完整的滴管或適宜材料組合成套,一般應配有橡膠乳頭或塑料乳頭的螺旋蓋滴管。容器應無毒並清洗乾淨,不應與藥物或輔料發生理化作用,容器的瓶壁要有一定的厚度且均勻。裝量應不超過10ml或5g。
三、耳用溶液劑應澄清,不得有沉澱和異物;耳用混懸液若出現沉澱物,經振搖應易分散;耳用乳狀液若出現油相與水相分離,振搖應易恢復成乳狀液。
四、除另有規定外,耳用製劑還應符合相應劑型通則項下有關規定,如耳用軟膏劑還應符合軟膏劑的規定。
七、耳用製劑在啓用後最多可使用4周。
【沉降體積比】混懸型滴耳劑照下述方法檢查,沉降體積比應不低於0.90。
檢查法 除另有規定外,用具塞量筒量取供試品50ml,密塞,用力振搖1分鐘,記下混懸物的開始高度H0,靜置3小時,記下混懸物的最終高度H,按下式計算:
沉降體積比=H/H0
【重量差異】除另有規定外,耳用固體制劑照下述方法檢查,應符合規定。
檢查法 取供試品20個,分別稱定(或稱定內容物),計算平均重量,超過平均重量±10%者不得過2個,並不得有超過平均重量±20%者。
凡規定檢查含量均勻度的耳用製劑,一般不再進行重量差異的檢查。
【裝量】耳用半固體或液體制劑,照最低裝量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Ⅹ F)檢查,應符合規定。
18 附錄Ⅰ R 鼻用製劑
鼻用製劑可分爲鼻用液體制劑(滴鼻劑、洗鼻劑、鼻用噴霧劑)、鼻用半固體制劑(鼻用軟膏劑、鼻用乳膏劑、鼻用凝膠劑)、鼻用固體制劑(鼻用散劑、鼻用粉霧劑和鼻用棒劑)。鼻用液體制劑也可以固態形式包裝,另備溶劑,在臨用前配成溶液或混懸液。
滴鼻劑 係指由藥物與適宜輔料製成的澄明溶液、混懸液或乳狀液,供滴入鼻腔用的鼻用液體制劑。
洗鼻劑 係指由藥物製成符合生理pH範圍的等滲水溶液,用於清洗鼻腔的鼻用液體制劑,用於傷口或手術前使用者應無菌。
鼻用噴霧劑 係指由藥物與適宜輔料製成的澄明溶液、混懸液或乳狀液,供噴霧器霧化的鼻用液體制劑。
鼻用軟膏劑 係指由藥物與適宜基質均勻混合,製成溶液型或混懸型膏狀的鼻用半固體制劑。
鼻用乳膏劑 係指由藥物與適宜基質均勻混合,製成乳膏狀的鼻用半固體制劑。
鼻用凝膠劑 係指由藥物與適宜輔料製成凝膠狀的鼻用半固體制劑。
鼻用散劑 係指由藥物與適宜輔料製成以適當工具吹出粉末的鼻用固體制劑。
鼻用粉霧劑 係指由藥物與適宜輔料製成的粉末,用適當的閥門系統噴出粉末的鼻用固體制劑。
鼻用棒劑 係指由藥物與適宜基質製成棒狀或類棒狀,供插入鼻腔用的鼻用固體制劑。
一、鼻用製劑通常含有調節黏度、控制pH值、增加藥物溶解、提高製劑穩定性或能夠賦形的輔料,除另有規定外,多劑量水性介質鼻用製劑應當添加適宜濃度的抑菌劑,製劑本身如有足夠的抑菌性能,可不加抑菌劑。
二、鼻用製劑多劑量包裝容器應配有完整的滴管或適宜材料組合成套,一般應配有橡膠乳頭或塑料乳頭的螺旋蓋滴管。容器應無毒並清洗乾淨,不應與藥物或輔料發生理化作用,容器的瓶壁要有一定的厚度且均勻,除另有規定外,裝量應不超過10ml或5g。
三、鼻用溶液劑應澄清,不得有沉澱和異物;鼻用混懸液若出現沉澱物,經振搖應易分散;鼻用乳狀液若出現油相與水相分離,經振搖應易恢復成乳狀液。
四、鼻用粉霧劑中藥物及所用附加劑的粉末粒徑大多應在30~150μm之間。
五、鼻用製劑應無刺激性,對鼻黏膜及其纖毛不應產生副作用。如爲水性介質的鼻用製劑應等滲。
六、除另有規定外,鼻用製劑還應符合相應劑型通則項下有關規定,如鼻用軟膏劑還應符合軟膏劑的規定。
【沉降體積比】混懸型滴鼻劑照下述方法檢查,沉降體積比應不低於0.90。
檢查法 除另有規定外,用具塞量筒量取供試品50ml,密塞,用力振搖1分鐘,記下混懸物的開始高度H0,靜置3小時,記下混懸物的最終高度H,按下式計算:
沉降體積比=H/H0
【重量差異】除另有規定外,鼻用固體制劑照下述方法檢查,應符合規定。
檢查法 取供試品20個,分別稱定(或稱定內容物),計算平均重量,超過平均重量±10%者不得過2個,並不得有超過平均重量±20%者。
凡規定檢查含量均勻度的鼻用製劑,一般不再進行重量差異的檢查。
【裝量】鼻用半固體或液體制劑,照最低裝量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Ⅹ F)檢查,應符合規定。
19 附錄Ⅰ S 洗劑 沖洗劑 灌腸劑
洗劑 係指含藥物的溶液、乳狀液、混懸液,供清洗或塗抹無破損皮膚用的液體制劑。
沖洗劑 係指用於沖洗開放性傷口或腔體的無菌溶液。灌腸劑 係指灌注於直腸的水性、油性溶液或混懸液,以治療、診斷或營養爲目的的液體制劑。
二、洗劑在貯藏時,如爲乳狀液若出現油相與水相分離,但經振搖易重新形成乳狀液;如爲混懸液放置後的沉澱物,經振搖應易分散,並具足夠穩定性,以確保給藥劑量的準確。易變質的洗劑應於臨用前配製。
三、沖洗劑可由藥物、電解質或等滲調節劑溶解在注射用水中製成,也可以爲注射用水,標籤註明爲供沖洗用。通常沖洗劑應調節至等滲。沖洗劑在適宜條件下目測,應澄清。沖洗劑容器應符合注射劑容器的規定。
四、沖洗劑不能用於注射,並註明該製劑僅能使用1次,未用完的均應棄去;大體積的灌腸劑用前應將藥液熱至體溫。
五、除另有規定外,洗劑應密閉,沖洗劑應嚴封,灌腸劑應密封貯存。
【裝量】除另有規定外,洗劑、沖洗劑與灌腸劑,照最低裝量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Ⅹ F)檢查,應符合規定。
【無菌】沖洗劑照無菌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Ⅺ H)檢查,應符合規定。
【微生物限度】洗劑、灌腸劑照微生物限度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Ⅺ J)檢查,應符合規定。
【細菌內毒素】或【熱原】 除另有規定外,沖洗劑照細菌內毒素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Ⅺ E)或熱原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Ⅺ D)檢查,每1ml中含細菌內毒素應小於0.5 EU內毒素。
20 附錄Ⅰ T 搽劑 塗劑 塗膜劑
搽劑 係指藥物用乙醇、油或適宜的溶劑製成的溶液、乳狀液或混懸液,供無破損皮膚揉擦用的液體制劑。
塗劑 係指含藥物的水性或油性溶液、乳狀液、混懸液,供臨用前用消毒紗布或棉球等蘸取或塗於皮膚或口腔與喉部黏膜的液體制劑。
塗膜劑 係指藥物溶解或分散於含成膜材料溶劑中,塗搽患處後形成薄膜的外用液體制劑。
二、搽劑或塗劑在貯藏時,乳狀液若出現油相與水相分離,經振搖後應能重新形成乳狀液;混懸液若出現沉澱物,經振搖應易分散,並具足夠穩定性,以確保給藥劑量的準確。易變質的搽劑或塗劑應在臨用前配製。
三、搽劑常用的溶劑有水、乙醇、液狀石蠟、甘油或植物油等;塗劑大多爲消毒或消炎藥物的甘油溶液,也可用乙醇、植物油等作溶劑。
四、搽劑用時須加在絨布或其他柔軟物料上,輕輕塗裹患處,所用的絨布或其他柔軟物料須潔淨。塗膜劑用時塗布於患處,有機溶劑迅速揮發,形成薄膜保護患處,並緩慢釋放藥物起治療作用。塗膜劑一般用於無滲出液的損害性皮膚病等。塗膜劑常用的成膜材料有聚乙烯醇、聚乙烯吡咯烷酮、乙基纖維素和聚乙烯醇縮甲乙醛等;增塑劑有甘油、丙二醇、鄰苯二甲酸二丁酯等;溶劑爲乙醇等。
八、在標籤上應註明“不可口服”。
【裝量】除另有規定外,搽劑、塗劑、塗膜劑,照最低裝量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Ⅹ F)檢查,應符合規定。
【無菌】用於燒傷或嚴重創傷的塗劑、塗膜劑,照無菌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Ⅺ H)檢查,應符合規定。
【微生物限度】照微生物限度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ⅪJ)檢查,應符合規定。
21 附錄Ⅰ U 凝膠劑
凝膠劑係指藥物與能形成凝膠的輔料製成溶液、混懸或乳狀液型的稠厚液體或半固體制劑。除另有規定外,凝膠劑限局部用於皮膚及體腔如鼻腔、陰道和直腸。乳狀液型凝膠劑又稱爲乳膠劑。由高分子基質如西黃蓍膠製成的凝膠劑也可稱爲膠漿劑。小分子無機藥物(如氫氧化鋁)凝膠劑是由分散的藥物小粒子以網狀結構存在於液體中,屬兩相分散系統,也稱混懸型凝膠劑。混懸型凝膠劑可有觸變性,靜止時形成半固體而攪拌或振搖時成爲液體。
凝膠劑基質屬單相分散系統,有水性與油性之分。水性凝膠基質一般由水、甘油或丙二醇與纖維素衍生物、卡波姆和海藻酸鹽、西黃蓍膠、明膠、澱粉等構成;油性凝膠基質由液狀石蠟與聚乙烯或脂肪油與膠體硅或鋁皁、鋅皁構成。
一、混懸型凝膠劑中膠粒應分散均勻,不應下沉結塊。
三、凝膠劑根據需要可加入保溼劑、防腐劑、抗氧劑、乳化劑、增稠劑和透皮促進劑等。
【粒度】除另有規定外,混懸型凝膠劑取適量的供試品,塗成薄層,薄層面積相當於蓋玻片面積,共塗3片,照粒度和粒度分佈測定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Ⅸ E第一法)檢查,均不得檢出大於180μm的粒子。
【裝量】照最低裝量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Ⅹ F)檢查,應符合規定。
22 附錄Ⅰ V 貼劑
貼劑係指可粘貼在皮膚上,藥物可產生全身性或局部作用的一種薄片狀製劑。該製劑有背襯層、有(或無)控釋膜的藥物貯庫、黏貼層及臨用前需除去的保護層。貼劑可用於完整皮膚表面,也可用於有疾患或不完整的皮膚表面。其中用於完整皮膚表面,能將藥物輸送透過皮膚進入血液循環系統的貼劑稱爲透皮貼劑。透皮貼劑通過擴散而起作用,藥物從貯庫中擴散直接進入皮膚和血液循環,若有控釋膜層和黏貼層則通過上述兩層進入皮膚和血液循環。透皮貼劑的作用時間由其藥物含量及滲透速率所定。
透皮貼劑的貯庫可以是骨架型或控釋膜型。
保護層起防黏和保護製劑的作用,通常爲防粘紙、塑料或金屬材料,當除去時,應不會引起貯庫及黏貼層等的剝離。當用於乾燥、潔淨、完整的皮膚表面,用手或手指輕壓,貼劑能牢牢地貼於皮膚表面,從皮膚表面除去時應不對皮膚造成損傷,或引起製劑從背襯層剝離。貼劑在重複使用後對皮膚應無刺激或引起過敏。
一、貼劑所用的材料及輔料應符合國家標準有關規定,無毒、無刺激性、性質穩定、與藥物不起作用。常用的材料爲鋁箔-聚乙烯複合膜、防粘紙、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丙烯酸或聚異丁烯壓敏膠、硅橡膠和聚乙二醇等。
二、貼劑根據需要可加入表面活性劑、乳化劑、保溼劑、防腐劑或抗氧劑等。透皮貼劑還可加入透皮促進劑。
三、貼劑外觀應完整光潔,有均一的應用面積,衝切口應光滑,無鋒利的邊緣。
四、藥物可以溶解在溶劑中,填充入貯庫,藥物貯庫中不應有氣泡,無泄漏。藥物混懸在製劑中必須保證混懸、塗布均勻。
五、壓敏膠塗布應均勻,用有機溶劑塗布應照殘留溶劑測定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Ⅷ P)檢查。
九、貼劑應在標籤中注明每貼所含藥物劑量、總的作用時間及藥物釋放的有效面積。
【含量均勻度】 透皮貼劑照含量均勻度檢查法(2010年版藥典二部附錄Ⅹ E)測定,應符合規定。